(三)委員會處理事務所必需之法定人數,得依本例規定制立規章訂定之,未有 訂定時,以有委員三人出席爲足法定人數。
第六條。託管人須依委員會指示方式及依總督認可之其他方法,用基金,免息 貸款與農民、某種農民及意欲務農之人,以鼓勵及發展本港影業,所謂晨業,包括灬 切畜牧,飼養牲畜,增產不稻及塘魚等在內。
第七條。託管人得將基金現欸,依委員會指示用託管人名義,作各種類之投資, 包括本港公司股份在內,不論託管基金是否許可爲此項投資者,並得同樣將此項投資 隨時變更之。
第八條。委員會得制立規章,規定處理事務程序,維持會議秩序,煙大致規定 理基金與委員會執行職務有關之一切情事。但此項規章必須將謄本一份送黾輔政司並 應隨時受總督之否决或修改。
第九條。受託人應遵奉委員會指示,對於委員會認爲不能追討之款項,有網在基 金項下撤銷之。
第十條。委員會會議發生一切無議問題,須由出席委員多數表决之,可决否决兩 數相同時,主席除原有表决欄外,得多投一表決權。但遇委員意見相等而主席未有多 此一表决權時,如有委員三人提出要求,則此一爭論點,得送呈總督裁定之,總督 之裁定,即爲最後决定。
第十一條。(一)托管人對於基金一切收益與支消,須設置正當題目,每年至少 一次由總督隨時委任之審計師審核之。(二)上述賬目謄本一份連同委員會在上年度 管理基金之報告書一份,須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送呈總督察核。
第十二條。管理基金費用,應自本港稅收項下支付。
第十三條。委員會遵照本例規定以貸欸方法貸出之款項,無論何時,不得收取利
選舉類
息。
市政局條例
一九五五年一四號市政局條例,是年六月一日公佈施行。
香港年鑑
第九回
法規特輯
第一篇 緒則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五年市政局條例。
第二條。除內文另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本例—「選」指依第四條(二) 項規定對任滿局員二人所遺缺舉行補選之選舉。
「委派局員」指總督依第五條規定委派-
任該局普通局員之人。
「候選人」指被提名及同意被提名爲普通局員候選人之人。
「主席」指總督依第三條規定委任爲該局主席之人。
「局」指市政局。
「防衛軍及輔助隊指 家香港防衛軍,主要工作服務,民衆安全服務隊及包
括輔助醫療與輔助消防隊在内。
「選任局員」指依第四條規定當選爲該局普通局員之人。
「選舉人」指依本例規定登記爲選舉之八。
「特別選舉J指依第十四條規定宣布補選空缺或對第二十五條(二)項規定取 選舉另行補選些缺之選舉。
「衛生官」包括政府公報佈告總督委任爲衛生官之醫官在内。
「登記名册』指依本例規定編製之選舉人登記册。
「登記官」指總督依第十八條規定委任爲登記官之人,並包括助理監選官在内。 「監官」指總督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所委監選官,並包括助理監選官在內。 「秘書」指總錖依第五十六條規定委任爲該局秘書之人,並包括助理秘書在内。 第二篇 組織
第三條。該局以下開兩項人員組織之:(甲)當然局 (一)總督所委主席 ~ (11) (二)助理衛生監督任副主席7(三)工務司,(四)華民政務司,(五)社會福 稍局。(乙)普通局——(一)選任局員四人7(二)委任局員不癒六人(內三名 爲華人》。
第四條。(í)選任局員應依本例規定手續選舉,其任期如次——(甲)凡在年 選時選出之局員自政府公報佈告其人當選後是年四月一日起,任期'一年。(乙)凡 在特別選舉或遵照本項但書規定選出之局員,則由政府公報佈告其人當選之日起至所 繼原任局員任期屆滿之日爲止。但選任局員在某一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期內依 舉行年選時補 第十四條規定以任何原因終止爲選任局員者,所遺空缺,須於是年三月舉行年 選時補 (丙)五三 選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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