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6 — Page 249

華僑年鑑 All

第九回 法規特輯 香港年鑑 基金在授權日之狀况,簽署證明,送呈總督核閱,上述簽證謄本一份須在政府公報公 佈之。

第四條。託管人受託持有及繼續保管基金,依照幹事會指示方法與限度對下開日 的支用之——...(甲)對居住本港之華人孤兒寡婦經幹事會認爲有其必要者予以扶養及 援助。(乙)對在港受僱因年齡,疾病殘廢或其他情形至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 經幹事會認爲有其必要之華人工役,其意包含婦女工人在内,予以扶蓋及援助。 第五條。(一)茲應創立一幹事會稱蒲魯賢託管基金幹事會。(二)幹事會以 華民政務司爲當然幹事兼主席由總督所委全部不適五名之幹事組織之。(三)總督 所委幹事,任期依委任書所定,得併由總督隨意再委連任或撤銷其任命。(四)幹事 會處理事務所必要之法定人數,得依第七條規定制立之常規指定之,未有此項指定時 ,有幹事三人出席即足法定人數。

第六條。幹事會除仍須遵照本例規定辦理外,對於涉及基金之處理與達成基金之 目的所有任何情事,得予裁决之。

第七條。〈一〉幹事會對於下開情事》得制立常規,以資管理(甲)處理事 務程序。(乙)開會時維持良好秩序。(丙)大致關於基金之處理與管理及執行幹事 職務各事宜。

(二)上述常規,須將謄本一份送呈輔政司嘅應受粿習之否决,更或修正。 (三)幹傳會議發生一切問題,須以出席幹事多數决定之,可决否决兩數相等時 7主席除原有表决耱外,得加投一表决權。

第八條。(一)幹事會得隨時酌定薪給,期間條件等僱用秘書司各一人及其 他必要人員若干人,以執行託管事宜,並聘任技術人員,以便諮詢有關託管所引致之 論題。(二)僱用或聘任上項人員一切薪給費用應由託管人自基金項下支付之。 第九條。托管人得依照幹事會指示將基金項下所存現金投資,不論此項投資是否 爲信託投資者。

第十條。(一)託管人須設置基金一切收支賬目,自本例施行日起,每年至少一 次由總督隨時委任之審計師審核之。 (二)本條(一)項規定所設賬月,連同審計師 賬目報告書謄本一份暨幹事會上年度處理基金報告書謄本一份,須送品立法委員會審

第十一條。(一)自本例施行日起,關於蒲魯賢基金之原有託管,茲宣告結束, 但對於原有託管所有或遺漏任何合法行爲或情事,不生若何妨害。

基金類

(丙)五二,

(二)無論何人對有關浦魯賢基金會有或遺漏任何行爲情事而係出於忠誠之所 爲暨爲執行或擬予執行本條(一)項所稱原有託管者,其人對於該原有託管之一切責 任或討索要求,茲特宣告解除。

附表 第三條規定之基金(截至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現金——八三、八〇五元〇七

二、物業——內地段一一九一號(艾威西街五四及五六號屋業)

三、股券——香港電燈公司一、七五〇股,每股十元。香港上海滙整銀行五股, 每股一二五元。林送保險公司一五〇股,每股十元(均繳足股款)

嘉道理農業援助貸款基金條例

一九五五年二五號規定創立及管理嘉道理殽業貸欸基金及其有關情 條 是年七月八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五年嘉道 理農業援助貸欸基金條例。

第二條。茲特創立一託管基金,稱嘉道理援助貸欸基金(下簡程基金),以第三 條所列現金與資產組成之。

第三條。基金以下列各款項,連同隨時將各該款項所作投資要投資所得利息與收 谷組成之——(甲)由荷理士嘉道理及羅闖士嘉道理共同捐赠之現金二十五萬元。( 乙 ) 由政府捐贈之現金二十五萬元。(丙)由荷理士嘉道理戢羅蘭士嘉道理或政府隨 時再加之捐款。(丁)在荷理士嘉道理與羅爾士嘉道理健存時由於二人商洽同意及於 其中一人亡故後由於生存者同意所贈之捐款。(戊)在荷理士嘉道理與羅蘭士嘉道理 最後生存者逝世後所贈之捐款。

第四條。茲將基金授予農林漁業處長(以下稱託管人)受託保管,並遵照本例下 交規定與權力辦理之。

第五條。(一)基由一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管理,委員人選如次——(甲) 農林漁業處長,任委員會主席。(乙)荷理士嘉道理,在其人生存時或提名指派之人 (丙)羅蘭士嘉道理,在其人生存時或提名指派之人。(丁)由總督委任不超過三 名之委員。

(二)由總督委任之委員,自各個受任日起,任期三年,並得由總督再委連任或 撒除之。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