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汽車駕駛人。
日
香港年鑑
(十一)須確證各發訊號的器具皆屬靈活狀况7 所發斮號盡皆正確。
第四十七節;公用汽車駕駛 人的禁例
(一)當非被僱時,不得無理由而拒絕租賃。 (二)不得要求超出規定的車費。
《三》不得無理由而不完成其受僱的路程。
(四)不得有無體的態度,用侮辱的言語。 (五)不得招究乘客。
(六)不得在任何情形下遊蕩以至阻碍交通。 (七)不得在其車行動時吸煙。
(八)不得離開公衆停車場以接受非循次序的僱賃。
(九)如其車係公共汽車之用者:
(甲)除在經警務處長核定之停車場地點,不得 停車上客。
(乙)不得非正常的或無理由的阻止其他車輛超 越之。
「西」不得故意以路線及終點問題愚弄任何人等
(丁)不得遮蔽或塗改任何在車上的牌板冫路線 編號牌,及路線牌。
(戊)不得拒絕乘載納合法車資有位置供予,而 且無-
份理由以拒其登車的乘客。
(己)不得在任何行程中無故延世行駛。
公共汽車售票員須:
第四十八節:公共汽車售票
(一)按英國計算法,足十八歲以上。
買規則
(二)張具牌照,並在當處佩掛經警務處長核定註明
第九回
交通指南
其牌照編號的衿意。
(三)當値時穿着經警務處長核定的制服。 (四)在規定路線以至終點完全管理其車輛。
交通規則
OT(N)
(七)不得准許乘客擠擁過額。
(八)當行車時,不得准許任何人等企立其事的梯口板 我梯級上。
(五)當車行動時,除確實售票外7如該車係雙進入口 者,則立於車的後進入口處,單進入口者,則立 於該進入口處。
(六)每當上車乘客的人數已達所規定准載之人數,則 將「客滿]牌拼出,此外別事不掛此牌。
(七)要求所有乘客離車以便駕駛人裝灌電油箱。
(八)遇有意外事發生,傷及或損及任何人等車輛類
·或物件,則須用筆將該意外事的乘客或證人的姓 名住址,記錄起來,以便警察垂問時原文報遞 (見第四十六節第七款第五項)及或提點該車的 駕駛人照辦。
(九)遇穿着制服的警察囑將牌照出備檢時7期將其牌 照呈餘。
(十)如有人要求停車,則响鈴以訊號通知駕駛人在規 定之停車地點停車。
公共汽車售票員:
(九)不得將其牌照或衿章轉給任何人等或任由別人使 用之。
第五十節:在車內發現遺下 的物件
公共汽車的售票員及其他公用車輛的駕駛人,須將 在其事上所發現的任何物件送交一警署,物主應以酬勞 的方法,酌予該駕駛人售票員以酬資,其數額以雙方 同意及爲警務處長所核准爲合,如雙方不纏於同意,則 由警務處長决定酬資,其數額以不超過其所估價目的五 份之一爲度,如在三個月之內無人認領域仍未交付酬資 則由警務處長决定將該物件交還該駕駛人或售票員。 第五十一節:人力車及轎的 車
下閉車輛的規定車資費用如下:
第四十九節:公共汽車售票
員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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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在其車行動時吸烟。
(二)不得故意以路線及終點問題愚弄任何人等。
(三)不得遮蔽或塗改其車上任何路線牌板及路線編號 牌。
(四)不得拒絕乘載納合法車資,車内有位置供予,而 且無-
份理由以拒其登車的乘客。
(五)不得在任何行程中延悞行駛。
(六)除手提行李外,不得准許育類取貨登車。
轎伕二名:不超
每每不
加加超
上上過
小分分
時鐘鐘 人每每不轎
力加加超
車上上過
小五
: -++
時分分
人力車:
社
五分鐘-
-
奉時另 的加
西本
在域多利亞市區內僱用人力車至市區西部以外而 在下午九時以後解僱者,或同樣僱用,而在下午九 點以後在銅罐灣警署以東解僱者,照價加五收費。 二名或二名以上駕駛人(車伕),車資照人數加倍 域三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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