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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節:靜寂地帶 在下開靜寂地帶内,任何車輛,不得瞒鳴其警告訊 號器具,(一)在香港本島:

度紅色的光線,雅單車及三輪車,如非以打推動者

則置一紅色反光鏡以替代燈光。

任何人等不得在不需要的情形下使用嘀角嘀鈴或其 他做成聲的訊號,或使用之致騷擾大衆。

第卅七節,照亮編號牌板 各摩托車輛的車尾燈光,必須照亮其車尾的編號牌 板。

第四十四節:禁用警告訊號 器具 任何人力車馬車或牛車不得裝置响角躪鈴或號笛, 談車的駕駛人或乘車人亦不得使用之。

第卅八節:人力貨車的車尾 燈光

八力貨車的車尾紅燈須裝置於該車車尾的右便。 第卅九節;探射燈

各汽車駕駛人在域多利亞市區,九龍及新九龍,不 得使用探射燈。

响鈴與响角

第四十節;警告訊號器具 所有警告訊號器具,必須經警務處長核准。 第四十一節:車輛之警告訊 琥器具

各摩托車輛,須裝設一警告訊號器具,以能發出警 告訊號冫-

份警告人等知其車將行開到或其車之位置爲 標準。

第四十二節:單車及三輪車之 警告訊號器具

非用機動力推動的單車及三輪車,須裝置一响鈴 以能發出-

份警告訊號,令人知其行將駛近爲標準,不 得裝置其他任何之警告訊號器具。

(甲)域多利皇后街干諾道中美利道及皇后大道中所括 之區域及各街道的本身內。

(乙)在下開之道路及其某部份:

瑪麗醫院,沙宣道由其與域多利亞道交接點至薄 扶林道的一段內,薄扶林道由中華基督教墳場至 心光盲人院的一段内,所有由薄扶林道可以通達 瑪麗醫院的道路。

(二)在九龍方面,於半夜至日出的時間內,沿佐敦道 的北便及加士居道與佐敦道東便的交接點的界線 ,及由各該終點線向東向西伸展至海爲止,該 所括以南的全個區域。

註:如消防機車救護車及警察事務車輛發見在該 等路上所見居前者會至阻滯時,則不引用此

第四十六節;公用車輛駕駛 人規則

當備賃出租時,公用車輛的駕駛人須遵照下開規則

第四十三節:不適當的使用

警告訊號器具

(一)用相當的速率行駛:

香港年鑑 第九回

交通指南

交通規則

(二)穿賸經警務處長核准的制服,穿謄齊整。

(三)安爲保惜其車輛,免受日光及雨水的侵蝕。 (四)除計程汽車外須將經警務處長核定的車費表,掛 在車上的當眼地方。

(五)當租賃完畢解僱時:

(甲)如係計程汽車,人力車,載客三輪車或鱎 ,則須回至其適當之公衆停車場。

(乙)其他車輛,則須回至經警務處長梭定之車 房。

(六)在公衆停車場,各車須循次序受僱,是後來居後 之理。

(七)如車輛係作公共汽車之用者:

(一)照警務處長規定,在車的前部或車傍或車 的背後,置一牌板,列明所經路線及終點

(二)夜間須用燈光將車前後的路線牌照亮之。 (三)沿指定路線行駛,駛往指定之終點。

(四)當值時須穿警務處長核定之制服。

(五)遇有意外事發生,傷及或損及任何人等事 輛類或物件,則用筆將該意外事之乘 客或證人的姓名住址記錄起來,以便警察 垂間時原文報澱。

(六)在裝灌電油時,須將機件掣停及要求全部 乘客離車。

七)當乘客人數已達其牌照所准載之人數時, 須將經警務處長核定之「客滿」牌掛出。 (八)將車上無人認領的遺件,移交售票員。 (九)凡有『公共汽車停車處』符號的停車處, 須在該處停車。

(十)凡有『如欲上落在此招呼』符號的地點 如有人要求停車,須將車停定。

(乙)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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