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八回
(六)在裝權電油時,須將機件掣停及要求 全部乘客離車
(七)當乘客人數已達其牌照所准載之人數
須將經警務處長核定之「客滿」
(八)將車上無人認領的遺件,移交售票員
(九)凡有『公共汽車停車處』符號的停車 處,須在
(十)凡
訊各有如 在公 無。將 號發人欲 該共人 盡訊要上處汽認
經
警
招呼
(十一)須確證:
第四十七節:公用汽車駕 人的禁例
公用汽車駕駛人,
(五)
(七
屬將一
靈車符
活停號
(一)當非被僱賃時,不得無理由而拒絕租賃。 要求超出規定的車費。
(三)不得無理由而不完成其受僱的路程。 持有無禮的態度,或用侮辱的言語 来客
尼下遊蕩以至阻碍交通。 打動時吸煙】
(八)不得離開公衆停車場以接受非循次序的僱賃
客務 車 車時下
(九) 如其車係公共汽車之用者:
駛
狀定的
(+)
中卷 日用便覽
交通規則
三
(已)不得在任何行程中無故延悞行車 第四十八節:公共汽車售票
(五)不得在任何行程中悞行車,
(六)除手提行李外,不得准許素類或貨登車·
員
規
則
公共汽車售票員須:
(
(一)按英國計算法,十八歲以上
(二) 領具牌照,並在當眼處佩掛經警務處長核定 註明其牌照編號的衿章。
(三)當值時穿着經警務處長核定的制服
完全管理其車輛•
(五
但票外,如該車係雙進 入口者,則立於車的後進入口處,單進入口 者,則立於該進入口處。
(六)每當上車乘客的人數已達所規定准載之人數 則將「客滿凵牌掛出,此外別事不掛此牌
(七)要求所有乘客離車以利便駕駛人裝灌油箱 (八)遇有意外事發生,傷及或損及任何人等車輛 畜類或物件,則須用筆將該意外事的乘 證人的姓名住址,記錄 以便警 時原文報遞,(見第四十六節第七歎第五項 「及或提點該車的駕駛人照辦,
(九)遇穿着制服的警察嗯將牌照提出備檢時,則
停車 則响鈴以訊號通知駕駛人
(甲)除在經警務處長核定之停車地點,不
在
第四十九節:公共汽車售票員
(乙)不得非正常的或無理由的阻止其他車 輛超越之著
(七)不得准許乘客擠擁過額。
(八)當行車時,不得准許任何人等企立其車的梯 口板或梯級上。
(九)不得
(九)不得將其牌照或衿章轉給任何人等或任由別 人使用之
第五十節:在車內發現遺下的 物件
公共汽車的售票員及其他公用車輛的駕駛人, 須將在其車上所發現的任何物件送交一警署,物主 應以酬勞的方法,酌予該駕駛人或售票員以酬資 其數額以雙方同意及爲警務處長所核准爲合,如雙 方不趨於同意,則由警務處長决定酬資,其數額以 五份之一爲度,如在三個月之 則由警務處長决定將 第五十一節:人力車及轎的車 轎費 下開車輛的規定窜資費用如下,
撥伕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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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而以
公共汽車售票員:
(丙)不得故意以路線及終點問題愚弄任何不得在其車行動時吸烟。
車牌在
(二)不得故意以路綫及終點問題愚弄任何人等。
(三)不得遮蔽或塗改其車上任何路綫牌板及路 編號 •
(四)不得拒絕乘載納合法車資,車內有位置供予 而且無-
分理由以拒其登車的乘客,
每每不
加加超
僱用人力
後解僱者,或
在下午九點以後在銅鑼灣警署以東解 價加五收費。
二名或二名以上駕駛人(車伕),車資照人數 加倍或三倍收費。
(丁)不得遮蔽或塗改任
車上的牌板,
(戊)不得拒絕乘載
-從車內有位置
供予,而且無-
份理由以其登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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