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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不得

置燈光二鑾,以表示其車之濶度爲標準

第三十四節:電單車的燈光 仔電單車須在附於機身旁邊之車廂的前 裝白色燈光一盞其部位以遠離身的一邊爲人 第三十五節:人力車及轎的 燈光

人力車及輪的前面燈光應掛置在右側,後面則 掛紅色燈光.

第三十六節:車尾燈光

在日落至日出的時間內所有車輛的後面,必須 示數一度紅色的光線,惟單車及三輪車,如非以 打推動者,則置一紅色反光鏡以替代燈光

第三十七節:照亮編號牌板 各摩托車輛的車尾燈光,必須照亮其車尾的編 號牌板

第三十八節:人力賃車的車 尾燈光

使汽

標鈴

>

出警告訊號,-

份警告人等知其車將行開到或其車 之位置爲標準。

第四十二節:單車及三輪車之 警告訊號器具

非用機動力推動的單車及三輪車,須裝置一响 以能發出-

份警告訊號,令人知其行將駛近爲 不得裝置其他任何之警告訊號器具 第四十三節:不適當的使用 警告 器具 任何人等不得在不需要的情形下使用响角啊鈴 或其他做成聲音的訊號,或使用之致騷擾大衆。 第四十四節:禁用警告訊號 器具

任何人力車馬車或牛車不得裝置响角响鈴或號 笛,該車的駕駛人或乘車人亦不得使用之。 第四十五節:靜寂地帶 在下開靜寂地帶内,任何車輛不得聰鳴其警告 人力貨車的車尾紅燈須裝置於該車車尾的右便" 訊號器具,(一)在香港本島 第三十九節:探射燈

(甲-)域多利皇后街干諾道中瑪利道及皇后大道中 所括之區域及各街道的本身內·

駕駛人在域多利亞市區,九龍及新九龍

响鈴與响角

第四十節: 警告訊號器具 所有警告訊號器具,必須經警務處長核准。 第四十一節:車輛之警告訊 號器具 各摩托車輛,須裝瞉一警告訊號器具,以能發

香港年鑑 第八回

(乙)在下開之道路及其某部份:

瑪利醫院,沙宣道由其與域多利亞道交接點 至薄扶林道的一段內,薄扶林道由中華基督 敦墳塲至心光盲人院的一段內,所有由薄扶 林道可以通達瑪利醫院的道路

(二)在九龍方面,於半夜至日出的時間內,沿 頓道的北便及加

道東便的交接

點的界線,及由各該

東向西伸展

至海爲止,該線所括以南的全個區域

中卷 日用便覽

交通規則

註:如消防機車救護車及監察事務車輛發見 在該等路上所見居前者會至阻滯時,則 不引用此例•

第四十六節:公用車輛駕駛 人規則 當備賃出租時,公用車輛的駕駛人須遵照下開 規則:

(一)用相當的速率行駛

(二)穿着經警務處長核准的制服,穿齊整· (三)安爲保惜其車輛,免受日光及雨水的侵蝕。 (四)除計程汽車外須將經警務處長核定的車費表 掛在車上的當眼地方

(五)當租賃完畢解僱時;

(甲)如係計程汽車。人力車,載客三輪車 或轎,則須回至其適當之公案停車

(乙)其他車輛,則須回至經警務處長核定 之車房。

(六)在公眾停車場,各車須循次序受僱,是後來 居後之理。

(七)如車輛係作公共汽車之用者:

(一)照警務處長規定,在車的前部或車傍 或車的背後,置一牌板,列明所經路 線及終點 +

(二)夜間須用燈光將車前後的路線牌照亮

N

(三) 沿指定路線行駛,駛往指定之終點。 (四)當值時須穿警務處長核定之制服。 (五)遇有意外事發生,傷及或損及任何人 等車輛畜類或物件,則須用筆將該意

外事之乘客或証人的姓名住址記錄起 來,以便警察垂問時原文報遞·

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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