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5 — Page 211

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八脚

中卷 日用便覽 内,須用杉條,造壁或他種穩固方法維持其安全。無論何人除奉派作勘察 葺事務者外,不得入內遊行或工作,至維持穩固後爲止。

(二)在赡塲工作而其地並非安全時,除本條(一)項規定者外,須加 縠-

分備用之衫木,供塲内工人之迅速應用。

第六十條(一)所有鑑塲,須在界線內設安全支柱,其寬度自各該 界線用直角計算 :(甲)屬於列排者,五十尺以上 · (乙)屬於非列排者 ,三十尺以上,

(二)監督對於毗連鑄塲領照人或承批人共同提出之申請,得以書面許 可任何一方將其間各支柱減細之。未有共同申請時,得書面許可其人單方 而爲之。

- 第六十一條。業已廢置不用之地下工事,尤其是鏞穴等,在再次採用前 須加勘驗,俾確定穴內有否積存污濁空氣或其他毒氣。需要執行勘驗之工 人方許進入,直至合用時爲止。

) 不低過該處路之高度或高六尺,二者以較低者爲準。(丙)常掃白灰水, 使明朗易見。(丁)常加清除勿任阻塞 ·

(三)無論何人不得將任何可以妨碍進入之事物放置人孔之內或其附近

第七十條,所有曳引路或車路軌道之間,須時常保持不使有物阻塞· 第七十一條。無論何人不得乘坐一列或一串桶上或其他運輸器之上,但 下列兩項情形除外(甲)由經理人書面許可載運上班或下班之工人。( 乙)地下機車司機

第七十二條。(一)用以曳引而加以包鑲之纜每隔六個月之內,須再度 包鑲之 白

第六十二條。所有地下工事各部份,須有正當及-

分流通空氣,以得鱵 務人員滿意爲準。

第六十三條。鏞塲空氣流通量,至少每月計算一次,在饑塲專設册内記 錄之。

第六十四條,所有通空氣門,須有自動關閉設備,

第六十五條 除向監督領有豁免證者外,撞擊鐮潑,須配用供水器。 第六十六條。在下列各處供-

足固定燈光(甲)在工作時間,( 兩)垂直及傾斜穴内各站,(二)用機械絞動或曳引事物各平地停留處。 (乙)夜間在地面各工事塲所。

第六十七條‧凡裝設絞事、推進、抽氣抽水或其他機器之地方,而該處 有工作及來往人員接近,並未加設圍欄使人不致有誤行接觸之虞者,上述 器在工作時,須設燈光,俾可清晰顯露各該機器之運行部份

第六十八條。無論何人如非顯露燈光,不得在鋼塲暗處來往。

第六十九條(一)凡用重力或機械力與引之地下曳引路或車路,在每 距二十碼以下之處,須供人孔或避難所。但地勢斜度不超過二十分之一而

(二)爲把持所有運輸桶起見,須在下列各處供設及使用-

分與適當楔 栓掣或制動器——(甲)用重力曳引者,在各斜坡之頂。(乙)在所有連繫 或解除聯繫各桶之處

第七十三條。一切道路而有下列情形者,須加設主對輪轉轍機(甲 Y 使用循環曳引纜以外之機械曳引者(乙)路之斜度超過十二分之一者 第七十四條(一)長度超過三十碼而用重力或機力拖引之患引路,須 在所有曳引與司機之間各地黏供互通及顯明訊號

(二)經理人須(甲)指定各站所用訊號。(乙)在機房及所有訊 號站標示某一項电引所用訊號名表

第八篇 工人

第七十五條 六場内外僱用一切人員,須-

分紀錄冊,於存鐵塲事務

第七十六條。在本規則施行後六個月,所有在地下層工作之人員須 務官核定欸式之堅實鏕工帽。

第七十七條。(一)凡領有執照或批約而通常僱用三十人或以上之購區 須保有準備供應人員所用之祖架,接骨器,繃帶及其他初級救傷用具 (

法令規章

味 路與該路之一便或兩車路之間有二尺以上空間者,不須設置上述人孔 (11)所設人孔,必須——(甲)濶盡量接近三尺,深四尺以上。(乙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