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八回 15
中卷 日用便覽 第八條。墳場及金塔墳塲應徵下列費用——費一元·拾骨許可證一 元
第九條。每一墓地限塵一骸。但十歲以下兒童,得在一墓地埋二骸 第十條。埋屍骸須預先二小時以上連同下蒸時刻通知故塲管理人。 第十一條•除遵奉裁判司命令之外,所有坟墓於埋之後,如未有政務 專員書面許可,不得再復開掘,艾(除墓地未有收費者外) 如未經死者直系 親屬書面同意,亦不得再復開墓。
第十二條。 (一)掘墓埋茏,至少深五尺以上,但十歲以下兒童,墓深 至少四尺以上。
(二)所有坟墓佔地不得超過長七尺寬二尺六寸以上。
(三)填塞墓塚,以得政務專員滿意爲準。
第十三條 墓地或金塔坟墓所建碑石或圍欄,不得超越該地面積週圍 寬濶或高度所許可範圍之外。
第十四條。無論何人如未經政務專員書面許可,不得在並未封閉之檢定 塲或金塔 塲以外地方埋屍骸或放置載有骸骨之金塔。
第十五條(一)除須遵照本規程之規定辦理外,無論何人如未經政務 專員書面許可,不得將任何地方之屍骸拾骨,或將放置任何地方之金塔 遷移。
(二)上述許可證祗限於給予該有關屍骸之人之合法個人代表或直系親 屬或各該代表或親屬之正式授權代理人。但政務專員對於埋檢定以外 地方之骸骨,得發給許可證與認爲具有-
足利益關係以處置各該骸骨之人,
(三)所有許可證得列載政務專員視爲必要之條件
(四)上述許可證,須保留騰本並須公開以備檢查
第十六條。(一) 政務專員視爲便利時,得飭令將任何坟墓
連同各該墓地,依照所定適當方法遷移之。但上述由檢定改場或金塔塲 遷移骸骨之指令,須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後六個月方得頒發之。
(二)政務專員飭令遷移檢定塲或金塔坎以外地方所埋之骸骨, 須採取必要步驟,以便通告有處置各該骸骨利益關係之人。
第十七條。政務專員對於依規程第十五條規定之拾骨或遷移,須議定正
法令規章
當與適宜辦法,俾在檢定故塲或金塔坟塲再復安之,但對於華人骸骨擬 照華人習俗另行加以處理者,須給予所需許可證惟須並遵照所定條件辦理。 第十八條 檢定塲或金塔收塲遭受任何金塔或骸骨之侵擾致發生妨碍 而死者親屬又所在不明時,衛生官得在附近地方將之埋蘊,免有妨碍情事 第十九條,無論本規程有若何之規定,裁判司得頒發命令,掘墓開棺 以檢驗其死因。
第二十條。凡違反規程第九,ㄊ,ㄒㄧ 十二,十三十四條之規定者
·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二十一條。規程第三至二十條之規定,對於總督在政務會在政府公報 刋發佈告所指定之墳場與金塔墳場,及有關地區與日期,應適用之。但本規 程對於領有政府批約之私人墳場或私人金塔墳場,或由市政局管制之墳場或 金塔墳塲,均不適用之。
第二十二條‧(新界)指定實塲暨禁止埋發規程(法律彙編卷二第一九 七頁〕,茲宣告廢除
一九五四年長洲 (金塔)墳塲 (建立)規程
四月二十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九十七章新界
例第四條(二)項(H)所授權制立下開規程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爲一九五四年長洲(金塔) 墳場(建立)規程 第二條。茲劃定長洲地一段,佔地約三七二畝,爲長洲(金塔】墳 經繪就圖則,詳細列明,交存南約理民府署備查在案
長洲適用一九五四年新界墳
塲規程之規定
四月二十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茲奉總督在政務會令,依新界條例( 第九十七章 ) 第四條規定镧立之一九五四年(新界)墳場規程第二十一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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