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黏貼此項收據之地方.

(四) 住戶違反本條(一),(二)或(三)項之規定者,應受五十元 罰金之處分 •

第九條 無論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之所爲者,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 徒刑之處分. (甲)塗毀,更改或毀棄住屋證者:(乙)持有塗毀或更改 之住屋証者。(丙) 無合法權力擅將住屋證拆毀者】

第十條+ ( í ) 處長對於違反普通或特別條件之許可證,得予撤銷之, 或依據普通條件所規定通知遷出住屋,該住戶及其親屬在上述撤銷生效之日 或通知書所列之日起仍未遷出者,即以侵佔論,應受規則第十一條(二)項 規定方法予以驅逐處分。

(11)凡授權官,住戶或其親屬以外之人在每日下午十一時至翌日上午 六時之間,仍在臨時徙置區所建住屋内逗留,不論是否得該住戶或其親屬許 可者,概以侵佔論,應受規則第十一條(二)項規定方法予以驅逐之。

第十一條‧(一)凡依規則第七條(一)項或第十條規定成爲或被認爲 侵佔者之人,於授權官發見後飭令離去臨時徙置區住屋時,須迅即離去

(二) 凡依本條 (一)項規定着令離出之人不遵令離去時,得由授權官 採取簡易法加以驅逐,授權官得使用適當與必要武力將之驅出該住屋之外, 並爲實現驅逐其人起見,得邀其他授權官協助辦理之。

第十二條。(一)凡遇處長將本規則規定所發居住許可證撤銷或由住屋 被逐之住戶或其親屬訴稱不應加以驅逐或應回復居住或另發新住屋證者,得 在十四日內呈稟市政局,提出其要求

(二)上述呈禀,須經由市政局秘書轉遞之。

(三)本條之規定,對於該法庭隨時所定補救辦法,不得有所妨害。 (四)在不妨害本條(三)項規定之下,市政局按據本條(一)項規定 呈察之後,於審察一切環境情形認爲公尤,而事實上呈禀人如向法庭提出申 請,該庭對於處長執行其裁决權亦不會加以干涉,自不會制止市政局代替處 長所爲裁定者,得予以任何救濟·

第十三條。授權官對於臨時徙置區任何住屋,得進入及檢查之。

香港年鑑 第八

中卷 白用便覽

第十四條。凡有下開情事之一之所爲者,無論會有簡易驅逐犯罪人之規 定,其人仍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甲)對於授權官執行 本規則受權所頒發之命令,需要事項,通知或指示等故意不服從者(乙) 拒絕授權官,不許進入臨時徙置區住屋或其一部份地方者。(丙)抗拒或阻 擔授權官執行其職務者 附表第一號-

地點與圖則(從畧) 附表第二號— 附表第三號

異)。

附表第四號!

依規則第三條規定甜定臨時徙置區,所在地石硤尾。

依規則第五條規定臨時徙置區居住許可證表式(畧) - 依規則第五及六條規定許可證通絛件共二十一條 (

依規則第八條規定臨時徙置區住屋證表式(喜)

一九五四年 (新界)墳塲規程

四月二十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九十七章新界 例第四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程。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爲一九五四年(新界)墳場規程

第二條。下列各地茲定作爲墳場或金塔墳場之用—————長洲墳塲,長 洲(金塔)墳塲,長洲基督教墳塲,長洲基督教展拓墳場,青山基督教墳塲 西貢天主教墳場,崇謙堂祟眞會基督教墳塲,道風山基督教墳場,荃灣華 人資塲,荃灣華人基督教墳場,和合石墳場,沙嶺(金塔)慣塲,沙嶺墳塲。 第三條。下列墳塲茲宣布爲封閉———— 大塲。可九佛教墳塲。 第四條。所有墳塲須依新界政務專員指定大小佈置作若干段。

第五條 政務專員得指定任何墳場或其一部份作拾骨再及停放金塔 地方

第六條。所有坩塲各須繪備一份,列明各段葬地,在各該塲或其 附近地方及該區理民府署標示之。

第七條。在每一墳場或其附近地方設置登記册一本,用中文按照死者墓 地號碼項下填注其人埋葬日期,姓名,性別及年齡。 四九

法令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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