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括内
‘十五元。
(午)申請在商業性,高級商業性或空運公司飛行員執照上展等級者 ,徵費三千元,其申請擴展之等級如超過一級者,每增加一級, 加徵十五元。
(未)申請在飛行機械員執照上擴展等級者,徵費十五元,其申請擴展 芝等級如超過一級者,每增加一級,加徵十五元。
(申)申請在飛行無線電工程員執照上擴展無線電裝置等級者,徵費 五元,其申請擴展之等級如超過一級者,每增加一級,加徵十五 元。
(西)申請在飛行服務員執照上擴展無線電裝置等級者,徵收技術考 費十五元。
(戌)教官及助教等級考驗,應依下列徵費執照上所列等級之資格 調查三十五元擴展或延續等級之資格調——五元。
第 十 節 飛行紀錄冊
第十一條:處長對每一飛行紀錄冊之發給,應依下列徵費——完備紀錄冊六 元五角。填注紀錄冊———三元。
第十一節 補-
謄本及文件
第十二條;凡因執照,証書或其他文件之原本遺失或損毀而申請簽發騰本代 替者,徵費五元。
第十二節 供應飛機作飛行考驗
第十三條:飛行考驗所徵費用,並不包括供應飛機供應考驗用途之費用在內。 第十三節 繳付費用
第十四條:(一)除由公司或法團或人員商洽按月結帳並已提供付欸保證者
外,所有飛機降落費及駐留費,應由該機機師於該機起飛
前向機塲主管官繳付之。飛行結關單,應俟該機解除一切, 任後爲之。
香港年鑑 第七泅
用。
(二) 執照費及證書費應於申請時向處長辦公處繳付,但需要客 事檢驗時,該項檢驗費應向執行檢稔之政府醫院繳付之。 (三)凡用支票付款,應加橫劃,並書明收數人「香港政府」字 *
(四)遇執照或證書不予發給或換發時,·處長得將申請人所繳 費用部分退還,例如未經進行之調查,計算。檢懟等項費
(五)處長如認定任何人,會社或公司業已進行有關簽發執照或 証書之任何部分工作者,得將簽發該執照或証書而收到之 費用一部或全部發給之。
(六)所有各項徵費,應以港幣繳付。
第十四節 結論
第十五條:一九四八年甲第二一號政府公佈發表之一九四八年航空(徵費 ) 指令茲宣告撤銷。
訓練所條例
一九五三年第五號制立法案,規定創設訓練所,對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 下罪犯實施訓練及感化,爲實施有關上述情事條例,是年三月五日公佈施
第 1 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三年訓練所條例。
條:除內容另有相反意義者外,本例稱
「監獄司」指監獄署署長。
「法庭」指示法庭等或地方法院或永久或特別判司
「職權指權力及職責。
「按察司」包括地方法院按察司在内
第 三 條:(一 )總督得創設機構 (以下稱訓練所 ) 對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 下罪犯實施訓練及感化。
五一
中卷 丹用便覽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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