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3 — Page 156

華僑年鑑 All

買來應負責提供證據,以資證蛸。(三)附表所列規則,除依據本條訂立之規則予以撤 廢或修正者外,應爲有效。

第九條:( 一) 處長以書面授權之人爲求實現遵守本例施行規則起見,對於有理 由相信任何壓守,土地或其他地方,車輛或船隻有用作生產受管制農產品者,或做作 本例所取締之任何情事者,易言之,即出售,分別等級,標記,包裝,存儲,起卸或 運輸此等產品或使之適於出售狀態者,於繳驗受權證件後,依法得隨時進入及實施檢 査。上述授權書應在政府公報佈告之。(二)上述受權之人有理由懷疑任何入違反本例 訂立施行規則之規定者,做法得採取下列行動。()令讓人隨行同赴警署,如該人違 抗,必要時得強制使之向警署投到。(乙)得查抄達瓦規則之管制產品及容器。(三)凡 依第(二) 項規定掏至警署之人,應將事實報告該署主管警官,該警官癋根據法律 編第二三二章警察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控訴之,一對其入因有犯罪娠疑不須請領拘 粟而加以拘捕者。(四)凡依第二項規定查之管制品,依法得由處長代理入出售之 售價應由處長保管,候裁判司命令處置之。

第十條:(一)裁判司按據處長或其代表之申請,如認定該項管制產品確違反本例 施行規則之規定,不論有無判定任何入成立施行暨其貨主或其他利徧關係人是否到案 者,應將根據第九條規定管抄之產品或其售價州令沒收,交由處長處理。(二)在第 (一)項規定性令沒收後一個月內,如有任何人向裁判司提出要求,自稱爲貨主或裁判 司認定其人爲貨主或與各該管產品有利貸關係者得請求裁判司複審,裁判司經復按 該案案情之後,得撤銷或碓認前次之判令。(三)裁判司執行第(二)項規定之權力而 銷沒收令,應令飭將該項管制產品或其售價發還,此提供證明其權之人。(四)如未 有依第(二)項規定向裁判司申請覆審變更沒收令,或裁判司覆審後維持原令,則該項 管制產品或其售償卽爲處長所有,對於任何人所有利益,槪行免除之。

農產品(菜蔬)統營規則

總督在政務會依一九五一年農產品(縴營) 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二年農產品(菜蔬) 統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稱『收集塲』指隨時由處長在菜蔬批發市塲標貼佈告將定 爲總收集塲之任何地方。『九龍區』指所有在九龍及新九龍南界——起自深水埗州 街及桂林街交界處之海旁,沿桂林街至青山道交界處,沿青山道至大埔道交界處,沿 大埔道至界限街交界處,沿界限街至太子道交界處,沿太子道至譚公道交界處,再 東及西直至九龍灣爲止,『市場經理』指由處長委任爲榮蔬批發市場經理之人,並包

香港年鑑 第六间

中卷 日用便覽

括由處長授權主持市場記錄之其他人員在内。峰市塲記錄』指市場經理主教之購買 人登記。『市場代售人「指由處長委任至森批發市場-

當手之代售人。「新界區 』指九龍區以外之新界地區。 蔬』指本規則附表列載之蔬。『批發』指出售而 再行分售者。菜蔬批發市塲「指由處長設立用以出發來蔬之市場。

第三條:(一)處長得在九龍區及新界區設立蔬此發市場而在政府公報告之。 (二)處長對於設立上述市場,願委派市場經理一人主理之。

第四條:(一)無論何人不得自新界區輪運榮蔬出外,但經九龍區者不在此限。 (二) 自新界區運出类蔬,須循下列途經———甲)如由陸路運出,用載貨汽車運入菜 蹺批發市場或總收集場(乙)如由鐵道運出,須在九龍區油蔴地車站起缸菜蔬。(丙) 如由水道運出,須在石龍街與東莞街之間之海傍起缽菜蔬。

第五條:凡自新界區以外地方運入九龍區之菜蔬,必須在下開地點起卸———(甲) 在石龍街與東莞街之間之海傍起。(乙)在油蔴地輪渡碼頭起卸。

第六條:無論何入不得自油蔴地車站或自石龍街與東莞街之間之海傍或自油蔴地 輪渡碼頭嵕榮蔬,但運往蔬批發市殤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凡在新界區或九龍區以載貨汽車搬運棨蔬,以頜有遵照處長或其代表所 發許可證爲限。

第八條:(一)無論何人除領有並遵照處長或其代表所發許可證辦理之外,不得在 斯界區或九龍區批售燊路,但在菜蔬批發市場爲之者不在此限。(二) 爲免除疑慮起見 ,茲特宣告,凡領有處長或其代表所發許可證而批發檠蔬者,應適用法律編第一 〇章公共衛生(食物)條例及第九十七章新界條例之規定。

第九條:處長對於依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亦發許可證,有裁决權而予以取 銷之。

第十條:本規則對於在新界區或九龍區而有下列情事之所爲者,不得親爲有若何 妨碍或限制a(甲)由出產人零售任何榮蔬者。(乙)由葉蔬市場購買菜蔬除轉零售者。 (丙)自菜蔬市塲購得或自出產人零買購得之菜蔬而將之搬運者。

第十一條:(一)市場經理應設一登記册,稱爲市場組錄册,將所有權在該市媽購 買來蔬之人之姓名登錄之。(二) 市塲紀錄冊須在每一类蔬批發市塲事務所保管之。 (三) 市塲紀錄册應在每日上午十時起至下午四時止供民衆任糞,但星期六及普通 像假日除外。(四)凡申請登記者,須開列姓名,如非用個人名義營業者,並須開其 營業店號,其私人營業地址,送交市場經理,如請者爲他人之僱員或代理人,則 除上述之一切 情事外,須離開列有關其僱主或東主各事項。(五) 市場經理有槽准許或 撤銷任何人之登記,但該人得向處長上訴。(六)市場經理對於在市場記錄册内登記之 人,須給予每人徽章一枚,以資識別。 法令規章

四三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