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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六日

中卷 日用便就 本條 (二)項 (乙)所指滿意證據,須由業主及其繼承人負責提供之。(八) 正按察司依法 得制立規程,訂定依第(四)項規定提出申請及處理程序,制定有效處理第(三)及(五)項 規定事項,根據第三條(三) 項啓送租務法庭審理應行程序等事宜。

第六條:本例之規定,不得視爲有將業主與租條例適用於本例施行前不適用該 例規定之房屋,或視爲有授予租務法庭或裁判司在本例抛行前不能行使之管轄權之所 爲

農產品(統營)條例

一九五二年第嶸一號制立法案,規定統營農產品以鼓勵合作市傷及達成有關事項 條例,是年五月二日通過施行。

第一條:本與定名爲一九五二年農產品(營)條例o

第二條:本例5——『顧問局」指受任組織統管局之人。『農產品』包括 農業或園藝產品暨全部或局部自各該產品製造或提離之飲食物品,獸毛及獸皮在内。 『處長』指受任爲統營處長人員。『出產人』關於任何產品,指生產農產品之人及 人之僭主,『受管制產品』指任何產品而受本例規定統營之管制,不論在本港或他處 生育者。

第三條:(一) 總督得委任公務員一人專任 兼任營處長並得任公務員一人 專任或兼任統營官口(二) 處長得授權統營官執行下文規定賦予處長之權力與裁決權 及行使其職權。

第四條:(一)處長得以其統營處長之名義起訴或被訴,並得用其職銜以實施各 項權責a(二)處長應置一官式印章,作爲官式及司法手續發佈文告之用,並須由處 長或其授權代表人簽署確認之口(三)爲購置及保有財產起見,當任處長應爲一單獨 法關所有授予處長管理之財產,應視爲由於其職位而受政府信託代爲管理者。(四) 任何人一經受任爲處長,在其離任處長卸職時所有授予任處長之一切契據,合約, 債券,證券或訴訟標的物移轉及授予擔任人員,一若該繼任人員爲代替任人員訂 約,而其姓名亦一若經已備載於此等契據,合約,債券或證券之上以代替其前任人之 姓名者。(五)凡在本例施行由任何人或其代表人訂立任何契約,而在當時其人原 爲執行處長應有之同樣職權者,則各該契約應視爲係由處長合法簽訂,並爲實施本條 (四)項規定起見,應視該契約係由前任處長訂立者。 (六) 凡在任何時期離是或誰 曾任處長,或在本例施行前曾否有人行使處長同樣職權一開題發生爭議時,如由代輔 政司親筆簽發證明書,卽爲决定上項疑問之-

分證據。

第五條:(一)處長在法國職權上應有權取得租賃,購買,接受,保有及享受各

法令規章

四二 種及座落各處地方之土地,建築物,房地產或家屋,並得購買取得及佔有任何性質及 種類之貨物及動產。(二)處長在法國職權上並有權簽立文據,蓋識印章以給予,售 賣,轉移,分讓,交付,分割,讓渡,授與,或用其他方法處置當時授予處長管理之 任何土地,建築物,房地產,或其他貨物及動產。

第六條:(一) 營局,該新爲一詐詢機關,對於總督或處長談與任何事倚 時提供意見。(二) 顯開局以處長及出總督在政府公報刊發佈告所委任之其他四人 組成之。(三) 處長爲顧問局之當然主席,但處長缺席時,預會之其他局員應互推一 主席。(四)總督任命之顧問任期爲一年。(五)有顧問三人出席,卽爲法定人數。 (六)統營實爲顧問局之當然秘書0

第七條:(一)處長收受之欸,應繳入基金項下,由處長管理用以實施本例之規 定,基金項下資方所列之獄,得以活期或定期存款存入銀行或作證券投資,此種證 得由受託人隨時以合法投資方式予以處置。 (二)處長依本例規定執行職權,如經總督 在政務會核准,得藝活款項,其方式與保證與鄰長與貸款者議定之 6 (三) 處長應將所 有收,欸項入帳,此項帳刱每年至少一次,由總督隨時指定米計員青核之,審計員" 查核完畢後,應將其報告同帳目呈總督核閱。(四) 處長應將每年收支作成避年預 算,送呈總督核示口處長除事前呈由總督核准外,不得出超過總督核定之預算額。 第八條:(一) 總督在政務會依法得制訂下列各規則:〔子)授權虛長購買農產 品並出售,分別等級,包裝,存儲,使適於售賣,貯藏,保險,川登廣告暨運輸此項 農產品(汁) 懟令農產品生產人出售任何種類或等級之產品,而衹限於傳與或經由處 長指定之代理人,並須在指定之地點出售之,使處長得以規定指揮市場販售事宜。 (寅)管制農產品之上陸及運輸,並由外地運人此項產品事宜()挼備處長購買,出 售,或出租任何生產或適於售賣農產品所必需之物品與出產人口(辰)授權處長爲便利 於業務起見,對於其代理人所收購之產品,得先行付, 並得貸款與出產人。(已)授 權處長動用在其管理下之資金,以改進農產品之統營水準,並獎勵生產合作,暨增進 統營處僱用人員之社會福利事業。(午)大致規定處長得動用在其管理下之資金,但以 不抵觸本例規定者爲限。(米) 處長認爲必要時,得飭令出產人或向代理人承購產品之 人提供有關管制產品之預算,報告或其他資料(市)規定關於發給執照所應繳納之費 用,佣金,保證金及投保,並規定其限額,此項限額得由處長訂定之,俾對從事服務 ,供給便利或本例規定或許可之其他情事付費用,保證金,州金及担保。(酉) 制定 本例規定,或許可任何事情所必需之表格(成) 授權處長與他人合作辦理或委託他人 辦理本條規定賦予處長之權限。(亥)大致爲有效實施本例及本例施行規則規定各事宜 (二)本例施行規則得規定凡違反此項規則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一年健 刑之處分。此項規則得並規定被訴人對於農產品是否作爲批發是由零售或批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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