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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长及實用公司辦之不理,然嫈其適違反時日計算,每日科一百元。

第三十九條,公司始有下列情事之所爲--(甲)因玩或不能執行及不能作一 切保證與任何事以履行本例規定義務時。(乙)實行清理(非從事改組】時。(丙 終止業務之經營時o(丁)未得絶督在政務會書面許可而將該事業或其一部份售 或將其經帶特嚮移讓他人或因事交付仲裁,由仲裁人斷定有下開情事時——–(子)公 司停止與常工作續幾三十一日八任政務會認定與氣象關係或非公司權力所及 至逼於停止者除外)或(丑)公司因玩忽不能供給或維持續有效之公衆電話交通( 尤其是因玩氣而不遵照第一十四與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者,

凡洛詩項情事,政府發通知書與公司,飭令提示不請求取銷經營特權之理由: 公司過上述通知而不承允改革其過失或玩怱行爲,得政府之滿意,總督在政務會得 將經營特盤撤銷。(二)凡將經營特權撤銷,則公司依本例規定所有權限利益 曾路 止,政府依法但不受東縛(對於起訴公司不照本例或規則辦理之任何民事訴訟亦不受 姉 得龍愛在涂達通告後三個月內執行下開事項,計開(甲)給予通知書,飭令公 司迅海第八條所列 性質之工事遷移之。人公司據情應從速辦理)或(乙)給予通知 格,即與公司承購及辦該事業。(三)公司如接納承購及辦擬議,應視爲自政府 新知本講起,由公司將該事業售賣,政府依法得至公司所有及無論在何處之屋宇接 收一切電話穢、電、附件電綫及公司所有其他物產,包括任何契約權利義務及公 開於鎮事業所設帳或其他文件等。(四)在實行接收及承購後,公司徇據政府要求 ,須隨時執行改爲一切保證,而將該事業授給政府或依政府指示辦理之。(五)實行 收後 政府按照該事業當時情狀及價值迅速付價。(六)政府實行接收對於公司球 有還廠:附件,機器或其他物產之不適用或不合用者,不負必購責任。(七)實行換 收後,對於公司事業之商譽或因接收至公司所受損失,或預算應得利益等均不給付之 雜計至接收之日爲止。(八)政府對於承價數目,應自接收至付價日止,給予公年 過利息入庄靠

第四十條:經營特榎爲公司所私有,如未預先取得總餐在政務會書面許可,公司 不得幣買、移轉、抵押、租賃或以他法處分此項經營特權或利益或其一部份,或全部 或一部份事業於出人,或轉批他人承辦之,政府將於此項經營特獾存在期內,除 特許公司辦理外,不許任何人在本港或本港領海內裝置或辦理電話或電話水陸綫,惟 屬於下列電話除外)所有電話繞路在一九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深已在辦理中 月二十六日靈已在辦理中 者。(乙、由政府或聯會王國政府爲政府專用所設或辦理之電話。(丙)大東電報公

香港年鑑 第五回

可遵照現且與政府或聯合王國政府所計有效合同或執照威过訂或修正合同或美照歸鴻 所設之電話。(丁)現在或將來由任何人裝設或辦理之電話專爲私人事務所用者,但 總督在政務會或其授權之人在經營特權期五年之內,依法得隨時執行及裝設群第 八條所列同性質之工事,成由總督在政務會認爲需要,應在此項經營特推終止後可以 餍續供給公衆電話交通之其他工事。

第四十一條:公司在承辦經營特權期内,須繼續辦理及違法發長之,那此項特權 爲永久承辦者

第四十二條:(1)政府依法但不受束縛,在經營特樓終止前五年之內,再以 面通知公司,要求依照本例與規則條件及方法繼續辦理,爲電話交通之供給,但規定 (尤須用最新式及適宜於本土氣候情形之用具)續期二十五年穩限,公司須在此項通 知後六個月內函覆政府是否願意賡續辦理,如表示願意,則自轉櫌期限屆滿時起,依 照同樣條件及同樣方法繼續辦理二十五年,但雙方互相同意,得將條件修改之。C] )公司在前述限期内因玩忽或不函復政府表示願意 辦或不意依照同糙條件成方法 續辦時,政府如預先六個月以面通知公司,依法得在此項特搵期限囯磅時將公司事 業全部或一部份承購,依總督在政務會視爲適宜者備收頂之,並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辦理,一若遵照該條規定收回之者。八三)無論本條有若何之規定,政府如預先大 月以書面通知公司,並未要求公司依本條(一)項規定續辦理,依法得在特穆期限 鴷滿時將該事業全部或任何一部份承購而總督在政務會視爲適當者,贊將公司所有 物產備價收同之,並適用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一若遵照該條之規定收色者。

第四十三條:政府承購公司事業,雙方將於承價不能同意時,交付仲裁,須 注意當時地產環宇及機 事物當時情狀及價值評定之,將於該事業預定適當需要所 事物 並償給之。

第四十四條:凡在此與經營特權期限届滿時,公司未有商討進行繼續辦理 政府 亦未有依鈎條規定承購之,則政府於前項期限屆滿時,得要求公司從速還機,並 自費將以前遵照本例規定由公司建築或裝設一切工事遷移之,公司對於因此項移情 事所致損害,須即修葺完好,並給付賠償,一若此項損害係因行使第八條規定職權所 致者。

第四十五條:除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外而依本例規定由政府或任何人因本例或規則 而發生任何事件,因涉及執行本例或規則或條文之解釋等,規定或關於政府或任何 人之義務,權利,職責、責任等發生爭議,疑義,懷詞各異或任何間題面向任何人或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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