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電線之用,各該地址須經繳餐在政務會審查核准之,並由公司出資承購及建築 府對於公司裝置灣海電線,並准免費予以保留權,禁止一切船艇在該處停泊,其保留 產並經由總督在政務會之核准。
第十一條:裝置電線,竪立電桿,建築檢驗電線阱日或裝設其他工事之位置,深 度與歷程等,由工務司决定之
第十二條:公司嗣後裝置埵地管、藍、或電線等須標誌,可辨別於他人之所
第十三條:公司竪立電桿,其式樣,模形及材料,須經工務司之核准 第十四條:除預得工務司書面許可外,所有電線、繩鹽、廣柱、絕緣、或其他事 ,不得附連於政府建築物之上,又除預得林務官書面許可外,亦不得附於樹木之 ,如未經該林務官許可,公司並不得砍伐樹木。
第十五條:(一)公司須將所有電桿用漆油明標記之並須隨時將此種標誌刷新 之。(二)公司須將其經營區域,製備最新圖則並將現有電線、街道發電箱、電桿及 其他工事地點識加標記。公司於必要時須將各該圖則謄本免費供給工務司。
第十六條:所有電流輸道及電具之構造佈置,如遇任何部份發生危險,必須予以 迅速發放其預定電壓限量以免意外,
第十七條:公司裝置電話綫或無綫電天空線而橫過或接近他人裝置之電話線,電 報綫或無綫天空綫時,須加設保險,免與他人所設者有發生電流接觸之可能 。
第十八條:公司開挖任何公衆街道後,應負左列義務。(甲)對於開挖之街道, 須迅速完成此項工事,填塞該地,並將所有遺物遷移之。(乙)處路面由工務司 修理完好,開列修理費,簽字證明,送由總會計官向公司要求時,須支付之。(丙 開挖街道,同時須設欄柵,派人看守,夜間燃燈,以防癌險。(丁)開挖街道,所 有恢復原狀後六個月內該段街道應用修理費,由工務司加具證明,公司須如數繳交 會計官。但工務司按照情形,認定在相當時間內公司對於開控街道不能依期完成此項 H 工事暨填塞該地時,依法得即行代爲填築,並將所有物遷移,不必通知公司,而工 務司依本條但書規定代辦一切工事之費用,加具證明,由級會計官要求索償時,公司 須即給付之一
第十九條:公司開挖街道,如未預得原主許可,不得移黩或妨碍任何煤氣管、水 *鋬喉、渠禑、或檢送電流之電綫。但過原主拒絕給予許可時,公司依法得向工務 司申訴,如工務司韶定此項拒絕係無相當理由,得發給證明,公司收受此項證明書
香港年鑑 第五
中卷 日用便覽
·依法得執行之,一若已得原主之許可者。
第二十條:公司對於劉盛在政務會認爲需要填築或更任何街道路面或方向或更 改、修葺、或修築任何街道、小徑、或土地,或敷設或改換各該街道之編襴、蹀氣管 、水管、總喉、或輸送電流之電綫,或因檢驗此項事物之工事至妨礙或租公司事業 ,電綫或工事之任何部份,或因他項合法情事,不論是否屬於上述同性質之情事或他 人之所爲工事或填築或妨礙任何街道或土地至有阿櫨妨礙性者,均不得向政府提出要 求,追償任何損失。
第二十一條:凡因公司或公司工役或公司承造人之玩忽或錯誤行爲,或由於公司 營業工程、裝設、或修理電話或所設電綫、絕緣、柱、電桿、或路任何一部份因 暴風雨中斷(因暴風所致損失係由於公司玩忽而致者爲限)或因其他事故或因公司 流妨礙或損害他人事業之效能等情事使政府或任何人之物產受意外損失或傷害者,如 由政府或各該人等要求索償,公司須負解釋及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接據工務司通知書後,須單獨負租費用,在相當時間內做工務 司所指定者辦理左列事項(里)更改公司任何綫路或電綫之路程,深度,位置或裝
•法及任何電桿,檢驗或其他工事之位置。但公司對於發電管或總綫,如非總督 在政務會認爲必要者不必更改之。(乙)凡於上述工事必須開挖街道時,事後須將路
第二十三條:工務司得以書面通知公司,將一切或任何榮空後放置幹之內 將架 綫埵地下時,公司接據上述通知後,須自通知日起二年之内自費辦理之。但 此項埋地牋照工務司意見認爲可以組合電綫二十條或二十條以上者爲限,既有此項示 獄,公司須受拘束。
第二十四條:公司須在本港保持及經營公共電話事業,並須於經營特打續有效 期內時常供應與保持良好。-
分及持續之公共電話交通事務,以得郵政司滿意爲準, 改選其事業,裝設新式器材,包括一切最新發明者在内,公司並須供設電廠與事務所 贊保持一切電綫水棧,電桿,附屬物,電廠,用具等俾可供及保持其業務。
第二十五條:公司須予郵政司以檢查及試驗一切工事,測驗及檢視此項較驗器之 便利,每次查驗,公司須派代理人到場,惟該人不得干預其事,但郵政司實施上項檢 歐以至電話交通發生障礙時,公司可不負若何責任。
第二十六條:公司須於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一日或總督在政務會核准較遲之日起 依繳餐在政務會認爲滿意之適當地點供應及經營電話交通而足以適處下列之需要者!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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