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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等中國出口貨轉澳門出口,而利用本港政府化驗 南代爲檢驗品質及力度,取得化驗証後,即行轉運 門對硬幣區愛出, 港府爲薄填塞此一漏洞,對此 貨物的請求化,决定加以拒絕。 除非是此種請求 化驗的桐油及錫等中國出口貨,事先經已在港領出 口證,因爲出口貨品個領得出口證後,經已慣安青色 2 A 格式紙,即已保證向港府結匯,無法逃避。到 八月廿六日,港府對逃避結匯防範復有再進一步的措 施,此即宣佈本港所有運往澳門方面的貨物,從是 起除按照原來規定須領取海關出口紙外,必須轉財 政司署核閱方得啓運。同月底,工商署亦宣佈:本港 運付菲律賓方面的貨物,必須一律經過檢驗與報關單 所報出口之貨相同,始得落戴,該署規定的檢驗辦法 ,係須在落饿五天前先行申請,然後由該署官員在所 設的檢驗處執行查驗工作。工商署宣佈上項措施* 因菲律賓屬於硬幣地區,港貨櫃往間有以偷龍轉鳳方 式沸選結匯情事,故當局不能不採取行動加以杜絕。 在一九四九年期内,香港政府的貿易政策環繞 以外滙爲中心的措施,經過前面的詳細分析,我們大 致是明白了。現在這裡還應該指出的,是在一九四九 年期內,由於本港內外情勢的變化,當局貿易政策亦 曾作頗多的修改,其犖犖大者如:

港督葛量洪爵士在四月廿二日發佈一九四九年對 敵國貿易命令,准許私人對日貿易,申請各項注册商 標,及解除敵產官對日商在港財產之管理,井宜佈 將攝羅列於敵國領土之外,港督發表之命令如下:港 府憲報所公佈港督關於對日貿易法例新命令一紙,內 容畧謂港督基於一九一四年與敵國貿易條例第二條A 所賦予權力,特發表如下命令:一、本條例暫稱一九 四九年對敵國(授權)(日本)貿易法例,由同年四 月二十二日起生效。二、除港餐指定或該法例第三段 中所指定者外,任何人均可對日從事保險與再保險業 務或與在日之任何個人貿易,或在日經營,或在日組 織公司。三、在本條例公佈之日以前幷未授權及承認 一切因保險及再保險之契約而須對現在日本之個人支 付之任何款項。四、保險及再保險係指:(一)任何

香港年鑑 第三间

與此有關之業務,八二》除本條例第三段所載者外, 因此項保險而引起之支付或匯兌,或任何款項之信用 支付等,五、本條例所謂日本係指】九四一年十二月 七日以前在日本統治下之各區域,

該命令井附解釋如下:八非在命令 Z內本命令 孫於一九四七年公佈之對日貿易,惟在本法例公佈之 日以前禁止因任何契約而須對日支付之一切款項( 以上命令係基于該法例第二條 A 而發佈者。】基於 該法例第二十條所發佈之港督命令如下:一、本條例 暫稱一九四九年對敵國(政府管理人》(修改)貿易 法例。二、本法例第十六,十七條(即有關交予政 府管人及限制本港若干財產丼不應用于下列兩項: (一)基于公佈後之本法例第二段所載,任何對日貿 易可以直接付款。(二)在本法例公佈後,由於上述 理由,基財產可成爲私人所有。三、本法例適用於日 本境內。四、本法例所指日本係指在一九四一年十二 月七日以前由日本統治之各區域。

該命令井附解釋如下:(非在命令之内)港督由 本法例授孃一切私人對日經營之保險業務。本法例取 谓一切有關財產及款項之政府管理人之權力。基于 法例第二條 A 所發佈之港督命令如下:一、本條例 暫稱一九四九對敵國(授權)(日本)(第二號】貿 易命令。二、除港餐特別指定者外,任何人等均可以 任何商標品及方式與在日之私人或公司進行貿易。 三、本法例在公佈之日以前不承認一切因業務而須對 日支付之款項或信用方式。四、本法研所謂貿易係指 (一)各種申請方式或註冊商標。(二)因此項商標 等而申請之証明書。(三)因保護此項商標而探之各 步驟。(四)因此項商標而起之一切支付行爲。(五 並因授權而開始進行以至結束之此項行爲等。至本法 例所指日本係指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以前由日本 綁治之各區域。

該命令並附解釋如下:八不在命令之門)本命估 係在一九四七年對敵國貿易命令及一九四九年對敵國 貿易命令之外,授得因從事此項貿易而申請各項註 册商標。基于該法例第二十條而發佈之港餐命令: 上卷 香港全貌 商業

、本條例鹭稱一九四九年時敵國(政府管理人》一 改)(日本)(第二號)貿易命令。二、本法例第十 六、十七兩條並不應用于:(一基於公佈之後本法 例第二段所載,任何對日貿易可以直接付款,及(二 在本條例公佈後,由於上述理由,基財產可爲私 人所有。三、本法例應用於(一)在日本之任何政府 公共組織及當局。 (一)在日本之任何私人( ▲在日對任何公司或私人而進行之貿易。四、本條例 所謂日本係指一九四一年十11月七日以前由日本統治 之區域。

該命令並附解釋如下:(不在命令之内)本命令 係授權得因從事此項貿易而申請各項注册商標,並取 溯政府管理人對欸項及財產之權力。基於該法例第二 條 A 及第六條而發佈之港命令:一、本命令暫稱 一九四九年對敵國貿易(移轉流通証券及其)(日 本)命令。二、港餐特許(一)任何於命分發佈之日 起因訴訟而得之產業獲得其原有主權。二)命令

·發佈之日起移轉,或簽發流通證券。(三)由本命令 之公佈而恢復其主權之一切移轉担保品及流通証券之 行爲。三、本條例適用于(一)在日之各政府,公共 組織及各當局,(二)在日之私人。(三)任何在日 對私人或公司之貿易行爲。四、本命令所謂日本係指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以前由日本統治之各區織。

該命令井附解釋如下:(不在命令之内) 本命 令特准於公佈之日起移動流通証券,訴訟 改信用品 等。

最後,香港政府另一項重大措施的修正,就是在 一九四八年一月三日應中國國民政府的請求,宣告警 制中國八項主要出口貨八按:銻、鎢、錫、桐油、 棉紗丶榮油丶猪鬃丶茶葉等)的法令,到今年十一月 一日起就加以廢止了。香港政府的此項措施,完全是 適應中國國內情勢的變化的,本來按照中港雙方來 的規定,就是中國八項主要出口貨自國內蓮港出口, 必須有國內國民政府簽發的來源証始得在港輸出;但 自從今年四月間共軍渡江以後,戰事迅速向華南方面 發展,不少中國出口貨由轉口,潮已不可能獲得國 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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