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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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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純質百分之九十五以下黄金製成品(如金飾等但金圓除外)之持有不受本 防衙財政規則之限制。

居民持有黄金令

一、本令定名爲】九四九年居民持有資金合。

二、爲實施本令起見、所稱「香港居民』指任何人在持有黄金之日以前曾在本港 居留逾三十日以上之期間者在上述期間內雖非在港居留但經財政司認爲係通常居住 於香港者。

三、茲特許可香港居民持有五個金安士之黄金,不論係爲製成品與否而其純質 爲百分之九十五或以上百分率者。

第三項

黄金型式

法令規章

註冊牙醫持有黃金令

一、本令定名爲一九四九年(注册)持有黃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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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爲實施本令起見,所稱「姬】指一九四〇年第一號牙醫註冊條例登記之 牙6

3丶茲特許可注册巫醫於遵守本令所頒布之條件辦理期內持有純質百分之九十五 以上百分率之黄金,不論是否爲製成品者,其數量不得超過十個金衡安士, 四、黄金必須絕對爲業務上所用者。

附註:純質百分之九十五以下黄金製成品(如金飾等但金圓除外),其持有數量 不受防衛財政規則之限制。

買賣黃金令

一、本令定名爲一九四九年買寶黃金令

二、茲特准許下開附表第一項所列之人士第三項所列之黄金型式 與第二項所 列之購買者,按第四項所列,每日或每次不得超過第四項所載之數量。

第四項 黄金數量

九五成以上成份之黄金不每次不得超過十安士(按: 論其是否爲製成品

伸八、三三一〇四面

三、上述任何人士之獲准者,須辦下開附表第五項所列之條件辦法方爲有劾。

附註:純質百分之九十五以下黄金製成品《如金飾等低金閻除外),其有數量不 受防衛財政規則之限制。

第一項

第二項

獲准販賣之商店及人士

薄准購買之商店及人士

(一)一九四九年金飾店| 依據一九四〇年牙醫註冊條 織有黄金法令;乙;丙 表所載之店戶名單 (11)E

之註冊牙餐

一九四九年居民藏有黄金法 令所指定之任何香港居民

一九四九年居民藏 有黄金法令所指定之任何

一九九年金飾店藏有黃金 一九六九年金飾店藏有黃金 法令甲乙丙所載之店戶名單

九五

香港居民。

附註解釋:純堂百分之九十五以下黄金製成插入如魚

除外)之持有,不受本防衛財政規則之限制。

打↘黄金。

九五成或以上成份之黄金類 | 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半安士, 成品或個人或家用裝飾品。 (按:伸合二、九〇九》

任何一次不得超過五安士 九五成以上成份之金幣, ,金條,及不論其是否爲製成按:伸合四、一五五二面)

第五項

條件

購買者須於四十八小時內通知財政司:表明已購入黄金及 所付出金價之事,購買者除於正當業務上須外,不能消 耗黄金。

(一)購買人須將眞姓名與地址,及購買與金價等事項 登耜於販賣者所存有之表册内,若爲代粉別人購買者,則 須要登記萦別人之眞姓名及地址。

(二)販賣人於通常業務時間內,須准許財政司之書面授 權人檢查其表册。

販買者須將其眞姓名與地址,及數量與金價等事項,登記 於購買者於通常業務時間,須准許財政司書面授檻之任何 人,檢查其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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