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心
+11 雙斯公寓
庭
同同同同同同
樂冢公寓 十四 達 公寓
乙丙五六元丁二八元
十五
思豪酒店
十六
紅景酒店
乙丙八四元丁元 向右
乙丙五六元.
十七 金巴倫酒店
九龍酒店
十九
京都酒店
二十 如雲酒店
星光酒店
泰雲酒店
玫瑰酒店
乙丙 元丁三五元
都酒店
五
適用各酒店
甲乙丙九八元丁四九元 戊二元
甲乙丙五六元
(附錄)凡有多人同住一房者,房租共同均分之
附表第六號
香港住客每片用電收費表
風扇————瓦特三十五以下......八元。五十至六十......十元。六十至七十 二元五百以下......十八元。一千以下......三十元。
啜爐——瓦特二五〇以......五元,.........四〇以下......六元,一九〇〇以下... +HR 111000@F.....................Ħ HR •
-KOOER HO......KR KOO.......... 電薇——瓦特六〇〇......六元。一〇〇〇......七元。11〇〇.........八元。一八〇 O........KR.
無線電 瓦特六〇......五元。〇〇........完。」......十
人民登記條例
一九四九年三七號制立法案規定人口,發給身份証 及其有事宜, 是年八月十七日公佈旅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九年人民登記條例。
第二條:(]口本例稱......『申請人』指依第四條規定必要申請登記之人。 『L 中卷
香港年鑑 第三千
日用便覽
主】指英國政府或香港政府各無關首長或本港教會,慈善、教育、工農漁各粟之主 『偽造』一九二二年一一號億造條例規定意義。『指定」指依本例規定制立
規程所指定者。『登』指登記總監所人口登記冊。 登記總監』指受任爲本港 登誔總監Z官吏、『登記監』指受任爲本港登記副監之官吏。『登記官』指受任爲 本港人口登記官之人員。「登記官』指受任爲本港人口副登記官之人員。『登記事 務官』指登記總監,副監,登記官或識登記宮。『身份証』指登記總監或其代表依本 例規定所發之身份証明。 (二)除規程有相反之明示或別有規定者外,依本例規定
所必要之命令或指示,得以口頭或書面爲之。
第三條:(-)總榔得任命一人員專任或兼任登記總監暨所稱登記副監,登記官 副登訊官各若干人;一下文規定授予登記總監之權力及裁決權須由其人執行 之職務,得由副監 總發以通告指令之其他官員執行之9
第四條:(1)除須遵照本條(二項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外,凡於本例施行 時居留本或於此時之後進入本港者,須申請依本例規定登記;(二)無論本條 項有若詞之規定,如在行政利便所需要,總督得指令一切人民按照職業種類逐步辦 理登記;隨時依本項規定頒發命令指定人民職業種類在政府公報發表之;(三)上述 命令發表後,其屬於此項職業及指定種類之人,須依本規定申請登記;(四)凡依 本條』》項申請發記者須依指定方式爲之,凡遵照本條(二)項所頒命令申請登記 者,須依今两指定方法及所定手續爲之。
第五條:(-)無論何人在依第四條(二)項規定頒發命令後進入本港,而其人 係屬於該令指定職業或種類者,須於蒞港後七日內依本例規定申請登記;(二)無餘 何人在依第四條(三)項規定頒發命令之日非屬於該令指定職業或種類,而續後則成 爲此職業或種類者,須依本例規定申請登記;(三)凡依本條規定申請登記,須依 令內指定方法及所定手續爲之。
第六條:登記總號須依所指定者,設置登記冊,備載登記人姓名及其他詳細事項 ,但登記事務官知有理田 信申請人所報事項有鐵大虛偽者,得拒絕登記其姓名教 細事項,這已登記,得予以刪除之。
第七條:依本例規定申請登記者,依法得養令申請人向指定之人員印壓指模及 攝照片。
第八條:登記官依法得——【傳喚任何人到案及開,依其適當需要認 爲必要詢問其人者,以便實施本例或施行規程之規定。(乙)飭令申請人依其適常需 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