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而評定之。
報酬費通則
第五十八條:(一)法庭對飭合律師開列與 送遞費用單據,發還代儲,保管或權力所及之 任何契據或文件等管轄權,現特宣告併適用於律 師不須在法庭經辦任何事務之事件。
(二)本條及第五十九,六十與六十一條所 稱「律師」包括各該律師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 理人及委託人等在內。
第五十九條:(一)除須運照本例之規定辦 理外,凡提起民事訴訟,追收欠交律師費者,須 於遵照本條規定列單送發滿一個月後方得爲之。 但有可能理由相信負責交付律師費之當事人之行 將離港,淪於破產,與債權人協議償債辦法或另 有其他行爲,足以阻律師收取欠費用者,法庭 對此,無論其列送單據未滿一個月,得准令該律 師自由提起民事訴訟,追收欠費,並得下令將此 項律師費加以評定。
(二)上述所稱「本條規定」卽爲下文兩項 規定,如(甲)單據由律師簽署,如欠費屬於律 師行者,則由該行合夥股東一人以其本人或該行 名義簽署或夾附於書函之門該選亦須如前簽署之 (乙)上述單據須向負責交付律師費之當事人當 面投遞或以郵遞或留交其人營業所在地,住所或 最後爲人所知之寓所,凡經証明照本條規定送 發單據在案,該律師不必儘先供証單據內容,如 無反証,卽視爲確實遵照本例之規定開列者。
香港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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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一)法庭按據負責交付律師費 當事人於受律師單據送達後一個月提出之申請, 不必著令向法庭繳付按金,得下令將該單據執行 評價,並飭令須俟評價竣事後方能提起訴訟追償
(二)在第(一)項規定限期內未有上述申 請時,法庭得按據該律師或負責交付律師費當事 人之申請,得酌定適當條件(非屬于評定費用者 )飭令......(甲)執行單據之評價。(乙)非俟 評價完成後,不得對單據提起訴訟,如已提出則 暫停進行之,但有下列兩項之規定,卽(一)在 送發上述單據滿十二個月或單據業已如數付, 或追繳律師費得獲勝訴或已發出執行狀後,法庭 對于負賨清償單據當事人所爲中請,除有特殊情 形者外,不予准令辦理,如已飭令辦理則在令內 酌加相當評價費用條件,以資辦理。
(二)凡已清償單據滿十二個月者,無論如 何,不願發上項命令。
(三) 凡准合執行單據之評價,令內須指示 評價官不僅單據,即評價本身手續費亦須執行評 定之,並表律師對該單據應欠應收及評價費用 等數額若干。
(四)定期執行評價通知各方當事人後,屆 期不出席時,評價官得執行缺席評定之。
(五)除下列兩項之外,如(甲】由律師方 面申請評價准令辦理而負責繳費當事人缺席者。 (乙)准令評價官而令內別有規定者。則評價費 用,應照所評定者計算,卽如單據開列之律師費 法令規章, 法律類
評定撤銷六分一者,評價費應由律師負搵, 則由當事人負。
但評價官向法庭表証單據或其評價另有其 特殊情形,法庭則可因而酌量下令規定交評價 費之適當辦法。
第六十一條:(一)凡由負責給律師費當事人 以外之人,爲第六十條規定情事起見,業已交付 或負責負該費與律師或應負責之當事人,該人 或其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人得申請法 庭下令執行該律師費單據之評價,一若其本人係 爲負責之當事人,法庭按據此項申請,得准分辦 理,一若係由該當事人提出申請者,但法庭除有 特殊情形者外無權准令辦理時,得考慮有無此種 特殊情形,足爲准令之根據,並審察申請人之環 境情形,但以不影响該負責當事人之環境者,以 資辦理。
(二)凡由受託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 人負責支給律師費單據者,法處徇據對此部財產 有利益關係之人之申請,不論各該受託人,遺囑 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此部財產項下會經支付或 負責支付上項單據者,按據該人附帶提出之 條件,而視爲適宜,得下令執行該單據之評價, 並得下令交付所欠律師或律師所欠之數,而上述 各該申請人律師, 執行人,管理人或受託人應 付或應收之評價費用,亦得酌定適當數額着令郎 行交付之,但法庭對上項申請,應考慮下列二事 ▲如(甲)第六十條,關於負責當事人申請律師 費評價之規定,對於依本項規定提出申請可能適 B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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