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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歎,欸導有利息收入者,讓護照定準欸。英 者只有兩種情形:(一)凡與由專員指定之銀 行收受利息者。(二)支付利息與在本港內經營 商務之公司者。任何人經得例之規定減輕利息 稅者,則收受人須持有証據一份,列明付總數 ,冷稅總數,借貸凈數,及借貸期限等四項。

政府估計官認爲某人應繳稅時,或認爲將 要離港時,可隨時估計其應付之稅率,當一人將 其入息列報估計官,估計官可依數徵收,或可再 大自行估計,而命其照估定之稅率課稅。有意逃 避課稅而爲估計官發覺,其須繳出應付之稅金外 ,向得受適當之懲處。若商行之記帳辦法有不能 令估計官滿意時,估計官得依照該種貿易通常所 得之利潤,估計其應付之稅率。若估計官發覺商 人有作偽造之商務往來紀錄,以圖减少其應付之 稅金·估計官可不理此一切,而將其利潤估計征

若有人不滿政府所估計之 仲訴辦法

稅額,可於接到估稅通知 書三星期內,以申訴函交稅務專員請求修正。惟 申訴書內須闡明其反對之理由,若其因病,或不 在港,或有其他重要原因,則可延遲申訴。爲主 理此類之上訴案,當局將組成審查委会,議員將 由政府委派。若該審查會不予修正時,申請人須 付交一百元以下之手續費。若有法律問題,該案 可交由高等法處辦理,否則審查委會之决定,當, 作最後之决定。若有瞞稅事,稅務專員可命將瞞 稅人之貨物或財產沒收,或變賣以彌補其應付之

香港年鑑 下卷

稅額。若此仍未足抵償其應付之稅額時, 員得將案交由初級法庭法官辦理,將瞞稅人起訴 ,並予以得之處分,同時稅務專員得以他人欠 瞞稅人之欸項清。繳過額之稅金,政府將予發 遼。關於違法之懲處辦法,該法案規定:凡無-

份理由,不能依時將數簿呈上,或報假數者,一 經發覺,在初級法庭被判魂有罪後,得科以二千 元以下之罰欸。乃執行此法例職員其未宣誓緊守 秘密者,凡宣誓後已將稅務秘密洩漏者,及幫助 或煽動他人洩漏秘密者,在初級法庭判罪後,得 科以一千元以下之罰款,

凡故意避稅,或助他人避 暪稅懲罰

稅者,不論:(甲)在其 所呈之賬簿內遺忘列得其應入之收入。(乙)報 假數或作假聲明者。(丙)作假明以求减稅, 或將免稅額定高者。(丁)簽署一已知不正確 明或數項者。(戊)在被詢問時,以口頭或書面 作假答覆者?(己)或作存有假賬簿,或其他紀 錄,或主使他人作假賬簿者。(庚)不論用任何 技巧,或授命他人用任何技巧避稅者。(一)在 初級法庭判罪後,得科以二千元以下之罰欸,另 照稅額三倍繳納;同時並得半年以下之有期徒 刑。(二)若由初級法庭再轉高級法庭定讞,則 可科以一萬元以下之罰欸,另照嘿繳稅金三倍繳 納;同時可判以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關於該案 附例,地方稅委會所規定之則例將呈交督,經 立法局批准後,始予以實行。該委會亦可規定執 行此例所用之一切格式紙,港督會同立法局得准 法令規章 債務類

許任何一人,一辦事處,或一組識,一部或全部 免稅。每年稅務年度,由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卅 一日止

八債務

淪陷時期債權人與債

務人條例

一九四八年二四號立法案審定日敵佔領香 潘期内,支付金額與負債依法有效程度及其有關 憫事條例。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債務人與債 權人(淪陷時期)條例。

第二條:(一)本例除上下文有相反意義規

定者外,所稱!」

續收回之歎。

「離去」即離港,指在日治或日軍佔領時離 港者,對於法團,其註冊事務遷離本港時,即視 爲已離港者。

「代理人」對于淪陷時期,應包括依本條( 二)項規定視之爲代理人之人。

「銀行」指經營銀行業務之人,合夥者或法 人口

「保管人」指佔領軍委任之人,爲敵產保管 人,或收受所欠佔領敵人之租金者,但清理人 不包含在內。

「債務」指以合法義務交付而到期依法律手

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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