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自征收百分十之超值印花後。常例爲買 主賣主平均負,但此新草案通過,此繳稅之負 担,又恐發生問題,現規定凡在本年八月廿五日 以前已訂立之合約,雙方可自擇依照舊法繳印花 稅,或于此新法案通過後,依新法繳納,此案完 成立法手續後,交印花局蓋印之契約,一概須依 新法繳納印花稅。
修正遺產稅條例
一九四八年一七號制立法案修正一九三二年 第三號遺產稅條例,是年五月廿六日通過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遺產稅修正 條例,並與一九三二年第三號遺產稅條例(以下 稱原例)配合成爲一法例。
第二條:例「適用表」一項之釋義特予修 正,卽末尾兩行「指本例附表第四號」字樣刪去 易以下文———其在一九四八年四月一日以前者 ,指附表第四號,但在一九四八年四月一日或以 後亡故者,指本例附表第五號。
第三條:原例增入下開附表。
附表第五號
遺產總值
徵稅百分率
五千至一萬元
香港年鑑
一萬至二萬五千元
二萬五千至五萬元
五萬至十萬元。
下
華
五四
11
ii
十萬至二十萬元 二十萬至三十萬元 三十萬至三十五萬元 三十五萬至四十萬元 四十萬至四十五萬元 四十五萬至五十萬元· 五十萬至五十五萬元 五十五萬至六十萬元 六十萬至六十五萬元 六十五萬至七十萬元 七十萬至七十五萬元 七十五萬至八十萬元 八十萬至九十萬元 九十萬至一百萬元 一百萬至一百廿五萬元 一百廿五萬至一百五十萬元 一百五十萬至一百七十五萬元 一百七十五萬至二百萬元 二百萬至二百五十萬元 二百五十萬至三百萬元 三百萬至三百五十萬元 三百五十萬至四百萬元 四百萬至四百五十萬元 四百五十萬至五百萬元 五百萬至七百萬元 七百萬至一千萬元 一千萬至一千五百萬元 一千五百萬至二千萬元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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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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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 四〇
四三
二千萬至二千五百萬元 二千五百萬至三千萬元 三千萬元以上
(附錄)
地方稅條例
一九四七年三月八日香港政府報號表一九 四七年地方稅法案,付以法案之目的及原因之聲 明,先提交稅務委會審核及條陳意見,乃由港督 會同立法局加以最後決定,然後根據一九四七至 四八年之估計,决定本年之標準稅率,內容分十 五章,名爲一九四七年地方稅則例:內分財產稅 ,薪俸稅,營業利益税及利息税四項。並由政府 組設地方稅局,訂定施行辦法,除財政司外,由 港督另委四人組成,一切問題概取票决制,若 四位議員票數相等,則由任主席之財政司付决。 爲執行此法例,港督並委出一專員,代理專員, 助理專員,及估價官,凡被委執行此稅例之職員 ,須事先宣誓保守秘密,不得將關係稅務之文件 或紀錄宣洩,除執行本案所指定之任務外,彼等 11+ 無須將文件,或數交出,提示法庭。此四項地 二九 方稅征收辦法如下:
財產稅卽地主及房屋業主
財產税
所負担之稅, 其稅率係 根據現在政府所估計之房屋價值而定其稅率,同 時將價值打百份之十之折扣,因此折扣係代表所 負之修理等費者,稅率係根據一九〇一年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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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四九
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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