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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自征收百分十之超值印花後。常例爲買 主賣主平均負,但此新草案通過,此繳稅之負 担,又恐發生問題,現規定凡在本年八月廿五日 以前已訂立之合約,雙方可自擇依照舊法繳印花 稅,或于此新法案通過後,依新法繳納,此案完 成立法手續後,交印花局蓋印之契約,一概須依 新法繳納印花稅。

修正遺產稅條例

一九四八年一七號制立法案修正一九三二年 第三號遺產稅條例,是年五月廿六日通過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遺產稅修正 條例,並與一九三二年第三號遺產稅條例(以下 稱原例)配合成爲一法例。

第二條:例「適用表」一項之釋義特予修 正,卽末尾兩行「指本例附表第四號」字樣刪去 易以下文———其在一九四八年四月一日以前者 ,指附表第四號,但在一九四八年四月一日或以 後亡故者,指本例附表第五號。

第三條:原例增入下開附表。

附表第五號

遺產總值

徵稅百分率

五千至一萬元

香港年鑑

一萬至二萬五千元

二萬五千至五萬元

五萬至十萬元。

五四

11

ii

十萬至二十萬元 二十萬至三十萬元 三十萬至三十五萬元 三十五萬至四十萬元 四十萬至四十五萬元 四十五萬至五十萬元· 五十萬至五十五萬元 五十五萬至六十萬元 六十萬至六十五萬元 六十五萬至七十萬元 七十萬至七十五萬元 七十五萬至八十萬元 八十萬至九十萬元 九十萬至一百萬元 一百萬至一百廿五萬元 一百廿五萬至一百五十萬元 一百五十萬至一百七十五萬元 一百七十五萬至二百萬元 二百萬至二百五十萬元 二百五十萬至三百萬元 三百萬至三百五十萬元 三百五十萬至四百萬元 四百萬至四百五十萬元 四百五十萬至五百萬元 五百萬至七百萬元 七百萬至一千萬元 一千萬至一千五百萬元 一千五百萬至二千萬元

法令規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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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

10

登〇九八七六

111

1 11

一五

一六

八七六五四

一八

一九.

110

.

二五 二六

I tu

111

三七 四〇

四三

二千萬至二千五百萬元 二千五百萬至三千萬元 三千萬元以上

(附錄)

地方稅條例

一九四七年三月八日香港政府報號表一九 四七年地方稅法案,付以法案之目的及原因之聲 明,先提交稅務委會審核及條陳意見,乃由港督 會同立法局加以最後決定,然後根據一九四七至 四八年之估計,决定本年之標準稅率,內容分十 五章,名爲一九四七年地方稅則例:內分財產稅 ,薪俸稅,營業利益税及利息税四項。並由政府 組設地方稅局,訂定施行辦法,除財政司外,由 港督另委四人組成,一切問題概取票决制,若 四位議員票數相等,則由任主席之財政司付决。 爲執行此法例,港督並委出一專員,代理專員, 助理專員,及估價官,凡被委執行此稅例之職員 ,須事先宣誓保守秘密,不得將關係稅務之文件 或紀錄宣洩,除執行本案所指定之任務外,彼等 11+ 無須將文件,或數交出,提示法庭。此四項地 二九 方稅征收辦法如下:

財產稅卽地主及房屋業主

財產税

所負担之稅, 其稅率係 根據現在政府所估計之房屋價值而定其稅率,同 時將價值打百份之十之折扣,因此折扣係代表所 負之修理等費者,稅率係根據一九〇一年稅率

SDIKT

四六

四九

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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