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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七稅務

管制貨物私運中國條例

一九四八年五一號制立法案有效實施英聯合 王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分別代表香港政府及中 國海關署所訂立之緝私協定管制貨物走私偷運中 國條例,是年十月二十日通過施行。

茲根據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中英兩國政府 訂立之緝私協定,由英國駐華大使與中國外交部 長同意交換協定其附文有香港政府爲實施上項協 定,須經過立法程序之規定,香港總督現特諮詢 立法委員會並取得同意立法例如左。

第一條:本條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走私入中 國(管制) 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船艇」「裁判司」「 船長」「噸數」「順位」及「船」除其上下文 有相反意義者外,應與一八九九年一〇號商航條 例個別賦有之意義同,又「港海』與一九一一年 三一號法律解釋條例所有意義同。

第三條:凡有下開行爲之一者, 是爲違法 -(甲)註冊凈噸位二百噸或以上之船隻開往中 國而在港海內以外地方接載,任令或許可接載任 何貨物者。(乙)註冊凈噸位二百噸以下船開 往中國而在附表第一號開列各地以外地方接, 任令或許可接載任何貨物者。但本條之規定對於 開往中國之船隻事先取得海事處長書面許可,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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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税務

在本條指定各地以外地方接體,任命或許可接戰 貨物者,不可觀爲有違法行爲。

第四條:(一)凡開往中國之船隻曾在香港 接載貨物而在任何地方將各該貨物起卸或企圖起 卸登陸者是爲違法,但在結關港1日起卸上陸則不 在此例。

(11) 海事處長對於戰運中國之貨物,依法 得拒絕結關,或只限於某一港口准予結關。海事 處長行使上項決斷權力,須依照總督在政務會給 予之指示辦理。

(二)凡發見適用本條例規定之船隻,其所 取航程-依情形觀察,照承審裁判司對該船被控犯 罪之船長,認定其另有意識,不會將所載貨物在 結關港口起卸登陸者,除由被訴船長提供滿意証 據,証明確欲在該港口卸貨登陸外,裁判司得令 該船長有企圖違本條第(一)項規定之罪行。 第五條:載貨開往中國港口之船隻對於所

全部貨物,如未經預光在本港爲目的地之結關而 私擅進入本例附表弟二號所列本港領水界線(以 下稱禁區)之內者,是爲違法。

第六條:(一)中國海關緝私船艇依法得在 禁區巡邏,遇有任何船隻,得着令停駛,檢查所 有文件。

(二)中國海關人員依法得執行下列各情事 (甲)對於依第一項規定着令停駛之船 隻,得登船檢查文件,查察是否遵行本例之規定 。(乙) 凡遇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得飭令駛往 本港镇水內由中國海關指定之地點候辦。(丙)

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使得運行辦理,但於非必要 時,不得施用力。

(三)凡依本條規定令停駛而拒絕停駛之 船隻,或依法飭令繳驗文件而拒絕呈繳或阻撓查 艷之船長,或依本條(二)項規定飭令駛往指定 地點而拒絕奉行之船長 均以犯本例規定之罪 論。

第七條:(一)警察或港海主管當局接據中 國海關告訴某號船隻船長有違反本例規定罪行時 應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調查其罪狀進行起訴之。 (二)上述主管當局爲執行一切情事及爲實 楠本例之規定起見,賦有一八九九年一〇號商航 條例第三十條授予之一切權力 一若此種權力 已在本例門明定之者,但該例原有「重刑罪或輕 刑罪』應改稱『犯本例規定之罪』字樣,又如拒 絕遵照主管當局合法之需求,應視爲犯有本例規 定之罪,並應卽予究治之,

第八條:(一)無論何人不得將貨物經由中 海邊界由本港輸出或企圖輸入中國,但經過下列 地點者不在此限,如(甲)新界理民府認定爲通 告民樂最佳之方法而在沙頭角指定或劃定之地點 。(乙)新界理民府認定爲通告民衆最佳之方法 而在蓮塘對面指定或劃定之地點。 (丙)九廣公 路通過邊界之處。(丁)羅湖鐵路通播。(戊) 總督在政務會以施行規則指定之地方。

(二)凡在上述邊界五十國內地方而非屬於 本條(一)項指定地點五十碼之內,發見携帶貨 物者,卽認定其人犯有本(一2.項規定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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