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一)出地局長得執行並時常認爲有權執行下列各項事情 如 甲)將綠色墨水記載而經局長認爲不應有此記載者刪除之。(乙)將其本 人認爲必要之綠色墨水記載登之。 (丙)將其本人認爲必要更改或增入之綠 色墨水記載更改或增入之。上項增刪或更改須由土地局長附加簽署表証之。 (二)土地局長對於紀錄或表証作爲業已解除債務責任但因有一九四八 年淪陷時期債權人與債務人條例之規定而認爲全部或一部份未經解除其債務 之綠色墨水記載,或對於有效解除債務之綠色墨水記載,均得予以刪除。 (三)無論何人以不應有此綠色墨水記載或記載不正確爲理由受損害者 或以應有綠色墨水墊但無此記載爲理由而受損害者,得用簡易手續, 呈 葉章,誓願証明申請救濟,法庭應酌量錄取供,頒發命令,以爲公平正義 之裁判,前項禀章遞呈法庭後,須迅速以騰本一份送呈土地局長。
第九條:凡根據本例規定對飭事履行合約之訴訟事件,無論以前有若何 之規定......(一)其依本規定需要移讓或簽認轉讓契約者,得提供証明作 爲有效辯護,表証此等有關日本轉讓契約非出於情願而應視爲無效或以有本 例規定而不能視爲有效。(二)被訴人有權依據與本例不生抵觸者作爲辯護 一如在本例未實施前有權根據提作辯護者辦理之。
第十條:(一)正按察司得制立普通規程及法令,以管理下例事項,但 須經由立法會之審查核准計開:(甲)法庭審理所有依本例規定提起各種訴 訟之習慣與程序。(乙)各表式。(丙)法庭應徵費用,狀師與律師費用 。( 丁 ) 大致爲有效實施本例之規定而關於法律訴訟及關於執行高等法院所 頒命令或指示各事宜。
(二)除上述規程及法令業已制定時止,在規程法令未經制立時,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管轄本權及簡易民事管轄權法庭現行規程,法令,習慣,程 序,表格及費用,按照環境情形需要以於改正後,應爲有效適用之。
第十一條:凡因日本家庭登錄所適用之規則,習慣,或程序,或因當事 人離港他去或將來認爲-
分之其他原因至有按揭契約或按揭銷號契約以外之 買賣,轉讓或其他處分土地房屋樓宇等契約在淪陷時執行買賣轉讓或處分者 ,未會在日本家屋登錄所登記,而上述買賣,轉讓或處分契約因未蓋戳該
香港年鑑 下港
存種
法令規章
土地類
機關印鑑,或因地產所在地區有不正確之說明或欠缺方式或其他情事,依照 日軍佔領前本港現行法律,其當事人之眞實意圖,無法表見者,均應適用本 例第五,六,七,九十條之規定,一若此等買賣,轉讓或處分契約係符合 本例定義所稱日本轉讓契約而採同樣方法處理之。
臨時租用官地費用表
日起生效
在
存儲
(一)香港
(甲)市區內銅鑼灣除外
店舖,舊料販,鐵 店,建造店,店 鋸木廠,造木店 幾鴨,製皮革 廠,建築廠,洗染 職・茶寮
(乙)銅鑼灣及北角
(丙)堅尼地城
(丁)筲箕灣
(戊)鴨脷洲
(二)九龍
香港仔
(己)其他各處 博扶林赤柱
其他各處
(甲)尖沙咀東
(乙)尖沙咀西
地
(丙)油蔴地(由佐頓道至太子道大角咀
以外 )
(丁) 大角咀區 (戊) 紅磡
(己)馬頭圍
《庚)馬頭角
(三)新九龍
(甲)深水埗(界限街以北)
每月每方尺計算
六仙半
四仙
四分一仙
四仙 六仙
四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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