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
(附註)以一官契劃分若干件,完全因在該地建築屋宇多間者,免納此
按戰後物業及土地價已比戰前大增,但關于物業登記之一切費用,自己 九〇二年以來,未嘗增加,雖然于一九二四年價值五百元以下物業登記之收 費,曾予修正,其餘一般費用,自一九〇二年以來,未有若何變更,至檢查 費一元之規定,則自一八四四年至今無變,本修正案擬取消原定之收費表, 而上列者代之,收費未算大增也。
修正土地登記徵費條例
假費用
一九四八年四〇號立法案修正一八四四年第一號土地登記條例,是年 七月二十八日通過施行。
目的及緣起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土地登記(修正費
與一八四
四年土地登記條例(下稱原例)配合成爲一法例。 第二條:原例附表第二號繳納費用表撤銷,易以下文
土地局長微收費用表
一,每一地契,買賣契約,按揭或其他書據其價值或代價或物產價值在 一千元以下者......一元。一千元以上者.........五元。五千元以上者.. 十五元。二萬元以上者.........三十元。千萬元以上者
六十元。 二‧每一遺囑,書檢證,遺產承辦,判决書,法令,禁食或其他法庭 命令或接納或表訴証明書等之登記,
五元
三·扣押登記·
四·撤銷扣押登記
五 前項撤銷登記証明書:
六·接納代管任何契據,曬書或其他文件
+
十元
十元 十五元
七·檢查籍或(限於備忘錄)每百件
接收任何交響証明書或簽証本及其他証明書每件
十五元
九,任何遺囑,契據,懈忘錄或其他文膽錄費每七十二字...一元五角 十,第三者扣押詞狀備忘錄之登記:
十元 十一‧關係第三者扣押証明書或依民事訟訴判决清償債欸之記...十元 十二,土地局發給官契或其他文據需要總督簽署包括政府公·····
二十元
香港年鑑
法令規章
十元
淪陷時期地產買賣交易條例
一九四八年三四號立法案規定軍佔領時自動處置地產在法有效條例 是年七月十四日通過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淪陷時地產買賣交易條例。
第二條:本例上下文義符合時,所
(甲)「日軍佔領」(按師淪陷時)指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廿五日至一九 四五年九月一日止之期間。
(乙)「日本家屋登錄所」指日軍佔領時辦理房屋登記冊或紀錄冊及有 關文件之事務所:
(丙)「日本登錄冊」指日人家屋登錄所所設登記冊,現在土地局保存 卌內備載屋宇詳細及其有關買賣交易事項者。
(丁)(土地局登記冊」指域多利亞司法院內土地局所設簿冊,卌內分 類 各種物產,各有關買賣交易詳細,與涉及承批官契各事宜者。
(戊)「綠色墨水登記」指土地局登記冊內用綠色墨水註明日本登錄冊 登記之買賣交易詳細事項而與土地登記冊相符並經土地局長用花押簽署者9 土地類
二十五元
十三、官契及副本,或其他交搵或膽本另附圖則每件 十四,發給官契及副本之繕造應徵法律意見費每件 十五,由一官契劃分若干件之大量費
五十元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