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二編
職業上之理由,而被取消選舉資格。例如:政府 中之官吏或市政府中之政務人員,雖無資格被選 ,但亦有權投票。關于居住時期之資格問題,就 華人方面而論:必須附一項特別條歎,規定在日 人佔領時期內離開香港者不應被扣折,即係由一 九四二年起至一九四五年止,在此時期內離港者 【亦算係在香港居住,如此,則一個投票人或候 選入,若能證明其在一九三六年至一九四一年之 四年期內在香港居住者,又由一九四五年八月起 繼續在香港住足一年者,則合居住期限之資格。 華人選舉港九分區
關於選舉之登記手續與方法之問題,頗爲困 難及複雜。余之建議大设如下:(一)凡有權投 喂者必須登記。(二)香港之華人選舉區,應劃 分爲六個部份,九龍方面劃分爲四個部份。選舉 區域之劃分,將出選舉法規定,務使每一區之選 舉人數與人口之比例相當。(三)非華人之選舉 區,只限定一個單位之選舉區,因劃分若干個區 之方法,不適合於非華人。例如:有等人口甚密 之區而無非華人居住者,本港之籍人及印籍人 ,亦應有相當之選舉權。
一部議員委派手續
關于市政局中之一部份議員之委派手續問題 被委派之名額有十名,由各法團委派。計開: 「華商總會」指派華人一名,「已獲承認之同業 「香港大學」指派華人一 工會指派華人兩名
政治軍事 新政 擬經過
名」「香港西商會」指派非華人兩名,「香港居 「民聯合會」指派非華人一名,「九龍居民協會」 指派非華人一名,「非守官之太平紳士」指派華 人一名,非華人一名。有一部份人會提議:此等 市政局議員,由各團體推選出來,然後由總督加 委,以防備社會中有一部份不獲得-
分代表以 致發生不平等之現象。如此,則總督可以執行其 加委權,而予以料正之。但余則認爲:總督加委 之手續,殊非需要,而可另訂一項辦法補救之。 即係:倘有一個法團,不能依期委派代表,則由 總怿選任一個有資格之人以-
其乏。關於工人階 級之選派代表,則至爲困難。
關于議員職權問題
香港並無一個適當之祭記制度,有類于聯合 王國所施行者;而且香港之工人之居住無長久性 多數工人係居住一個小房間,做三房住客,或 甚至四房住客,則當難規定其住戶之資格,故予 甚重視由同業工會代表工人指派代表。關于市政 局之職權問題,予在八月所提出之建議,已獲各 方贊許,故予仍保持完件。議案如下;現在山市 政局所執行之職權,應完全移交于市政府,其中 包括關于公共衛生,行政,糧貪之管理,城市之 潔凈,家戶之衞生,水利及若干種行業及房屋之 管理與取締,一般性之公共衞生(但醫院不在其 内);此外又有發育,社會福利,城市設計,工 務,工程,消防,公共花園,及體育塲之管理, 公共娛樂塲之管理及取締,汽車及其他各種事業
之牌照發給權等。
政權移交逐漸推行
據各方面之意見俱認爲;市政府應有廣泛之 權力,但在市政府成立初期,因經驗少,則政權 之移交,應分期逐漸進行。其在成立之初期,則 應承接現存市政局之全部職權。關于其他職權之 移交問題,則應待將來之密攷慮。最後,予义 建議:市政局在其職權範圍內,應有執行職務 之-
份責任,而不可受總督或總督會同行政局之 *否决權之制肘;同時,市政局之執行職務,不 涉及其範圍以外者。但市政局在其法律範圍內執 行工作,或其所定之市政條例,亦有被司法當局 所質疑之可能也。
附加下列評述:
英幅民大臣鍾士,已接納楊督建議全文。且
評述楊督建議本部
余贊同華人與非華人之人數應相等,惟此與 計劃之其他辦法相同,實可隨時依照經驗而修正 。余贊同非英籍之歐美人士應有議員代表,余知 若規定彼等居住期限過久始能參政,則市政局將 要失去彼等之寶貴服務,故余贊同非華人居港期 限所予之參政資格比華人較寬,余深知期限之 差別勢必引起反對,故余同意規定黨籍議員須在 港居住十年,選舉者須在港居住六年。余同選舉 者及被選舉者之最低年齡灦爲廿五歲,惟余相信 不久此年跟將可減低至廿一歲,至于選舉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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