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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第七]

頒佈之規例,應修正如下:它修訂規例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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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朱經教育司事先批准,任何經理人或教員 ,不得在學校假期内,作授課之舉。金規例第四 十九條後附加下項新規例:(四九)(甲)學校 宜禁止任何一類之軍訓。規例第五十條予以取

修正陪審員條例

(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 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立法局會議,除發行 公債一案外,其他議程包括: 由律政司動議: 將「審計官』名稱改爲「審計主任」 「高級助 孤審計官」改爲「審計長」、「助理審計官」改 爲「審計官」。律政司動議:通過有關于一九三 一年有稅物品條例第三及第四項之決議案两項。 律政司動議:通過首讀者:(甲)修正一八八 七年陪審員法令決議案,及(乙)授權生死計诞 官備有出生之特別註冊簿,以紀錄前已登記于指 定而已遺失之登記冊,而此種登記冊乃生死註冊 官前所備有者。

應在『宿舍』項下,附加『月費』(此包括學費 及一切圖書體育儀器等費)等字樣。合規例第 五條予以取銷規例第廿六條予以取銷,另改訂 如下:(廿六)學校經理人,應禁止任何人於上 課時間,在課室内吸煙 規例第七條予以取銷 另改訂如下:(七)禁止吐痰於課室內。 規例第條甲欸内第二行之『學生』字樣,改爲 『宿生』兩字。因規例第八條,予以取銷,另 改訂如下:(卅八)男生肉體之懲罰,只限於以 幼籐杖輕打手掌,或在衣服外輜打警部(屁股) :其他肉體之懲罰概予禁止。規例第四十條千 以取銷,另改訂如下:(四十)禁止未獲特准之 人擅留課室內。◎第五部之規定後,應附加第五 部甲項(費用):一,任何學校之經理人,應遵 照教育司之通告,詳報所收月費。二‧教育司收 得學校經理人之呈報後,應將該校經理人之姓名 、學校名稱及地址、與收月費之情形,在憲報門 予以公佈。三·任何學校之經理人或教員,除收 規定之月費外,不能收取任何費用。四,月費應

關于修正一八八七年陪審員條例, 要案必須 於每月之上期繳交,但教育司學行批准者則例外

全體同意 其原因及目的:乃係依照一八八七 。五,經理人或教員收取學生或學生負責人所繳

年陪審員法例,在審判刑事案,以 交之款項後,須寫國正式收據。六,任何學校之 有陪審員五名以上同意之意見爲意見;但在案情 經理人,須有正式帳簿,且隨時準備受教育司 王大被告可被判死刑之案件中,七名陪審員之意 或其授權之人檢查。七·未得教育司之書面批准 見必須一致。該法案廿二項艾規定:若在審訊進 不得變更月費數目。八,未經教育司事先批准 行中,陪審員中一名或二名因死亡或患病、或因 學校應守規條 第九 法例 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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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陪審員條例

男校,(乙) 女股,(西)男女同校。因規例第 五十一條予以取銷。規例第五十六條第六行之 『二百五十元』予以取銷,但改訂爲一千元。 (按指違此例者可受一千元)。

特別原因不能出庭時,法處得下令繼續審訊,一 與全體陪審員出席者無異;而其餘陪審員中五名 以上所判决之懲處辦法,其效力與全體陪審員所 决定者相等。原法案又規定在審訊可處極刑之罪 犯時,陪審員人數不得少過七名。該原案又規定 ,在審訊開始後,若法庭下合其中一名或二名缺 席,則法官無權繼續開庭審訊。

在審訊可處極刑之要案中,一名陪

一人不出 全體解散 審員間有因故不能出席者,如是法 庭則須解散全體陪審員,而須另選

七名陪審員將全案重新審訊。此修正案目的,在修 正原法案之廿二項:使(甲)在審訊開始後,一 陪審員因故缺席時,授權法官下令續審。(乙) 審訊開始後,如遇一陪審員缺席,該案即屬可處 極形之刑事案,如有六名陪審員亦可審判。

公債條例

(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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