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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千六百萬元

總預算額 足以抵

【總預算支出。是故本年 六千餘萬之復建設費,及上年度四千萬列之役員建設費,及來年之同 類支出,俱有賴於公債之發行。

III 10.000R 三五、一七五、000元 1110100 COOR

4/1110/0002

*

本年十二月三日,港府乃正式提請立法局發行公債,總額爲一億五千萬元 ,當經通過,此瑠公債分期發行,全部撥作員建設之用。其分配項目如下: 農政 林政園政建設 一、四七〇、〇00元 二.航空及氣象建設

三‧建築及修理樓宇

四·淪陷期民間損失賠償 五、教育費

六・港口航海利使設置費 醫務費

八,工務費

九•鐵路設備費

十・水務建設費 十一‧其他

以上共計

該項公債之內容,經港府公佈,其大要如下:

五、四五〇、〇〇〇元 一、七一五、000元

MO 1140 000R

# 000 000K

• HOOOOOR

HO⋅000,000R

第一條規定:本公債名稱爲復興公債,總額一億五千萬元。分三十年還清。 第二條規定:該項公債可全數在香港或倫敦發行,亦可在兩地各發行一部。 如此公債額仍未足以應支各項復費,政府亦可依法增加其發

行額。又如照下述指定用途,將來發覺其有某項支銷不敷,而 其他遇有餘裕時,則可經由立法局及英廷核准,以有餘補不足。

第三條規定:該公債本金及利息,指定由本港稅收及本港財產項下償還。 第四條規定:本公債之用途 ( 見上)

第五條規定:設使該項公債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在倫敦發行時,則須依照「】 九一三年普通公債及記名証券條例」辦法辦理。

第六條規定:設使該項公照第五條規定之發行時,則依照一九一三年普通

公債及記名証缐條例」第十四及第十八條規定所設置之“濊情 基金」所收入之上半年償債金額,應于該項債券或股票到期支 付上半年利息之日起三年內,以所發之債券或融券償付之。

第七條規定:(甲) 如該項公債係在港發行時,可一次或分多次發行。 (乙)港督每半年遇所發債券到期付息時,將由本港普通稅收 及財產項下撥給相等於該項利息之金額,以便支付該 年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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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每張券應註明其利息率,每半年付息一次,付息處在 滙豐銀行香港行或渣打銀行。

(丁)港督於每半年由普通稅收及財產項下撥出相等于例章 所規定每年撥出數目之半數金額,以設置一減債基金。 如此撥出之歎項,將滙交「皇家代理人」,以爲設置該 項減債基金之用。“皇家代理人」以受託人資格將該筆 項購買保証物。此保証物須經由殖民地部核准,-

作 一償債基金,作爲最後清償債務之用者。該「皇家代理 人」並得將此項投資所得之利潤,購買同樣之保証物。 又如經由殖民地部核准後,可隨時將其投資變更,而以 此等基金作爲償本之用。

躞使诚債基金之受託人,認爲其所受託之基金連同 其將來所得之利息而又不須再收入償債金額時,亦足以 清償其所負債務者,則港督經由殖民地部之贊同,可下 令停止增撥款項于「減債基金」之內。

設使受託人認爲有再增撥款項于該「減償基金』之 內,可隨時通知港督,恢復撥歟。

(戊)港督可得隨時授權動用「減債基金」或撥-

I 減債基金 』 之殮項購買債券。但以不超過其面額價值爲限。如港 怿將該項撥-

「減債基金」之欸項作上述用途時,如有 餘欸,應將之滙交「皇家代理人。

香港年鑑

第三

財政與金融 一年來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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