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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政府詳細檢討過現時關於按期付款的條文,並參考過《國 際勞工公約》第十七號《勞工賠償(意外)公約》和第二號《工利益 公約》、鄰近國家的工傷補償條文,以及僱員和僱主的意見。」
檢討後,政府建議:
* 僱員須等候三天才符合資格獲得按期付款和醫療費補償的現行規定應予 撤銷,使因工受傷而暫時喪工作能力的僱員,不論喪失工作能力的時間 長短,均可獲得前述兩項補償;及
* 按期付款的金額應由正常薪金的三分之二提高至五分之四。
發育人說,基於這些建議,政府亦檢討過《僱員補償條例》下現時處理 補償的機制,以及補償申索的仲裁程序。
他說:「我們預期由於有關建議規定因工傷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可獲 得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不受喪失工作能力時間的長短所限,這可能導致 按期付款索償個案數目大增。」
「此外,因工傷而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連續三天的僱員,一般受傷較輕 因而索償個案亦不太複雜,與喪失工作能力時間較長的個案比較會較為簡 單。」
「因此,政府建議簡化申報程序。具體來說,我們會規定,如僱員因工 受傷而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連續三天,僱主向勞工處處長申報的資料可較爲 簡單,處長會循行政方法指定一種適用的新表格。」
簡化通知程序,可減輕僱主和勞工處的行政工作。」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這類中索亦可當作民事債項,在小額錢債審裁處 追討,而非只限在地方法院提出。
發言人解釋:「由於預期申索個案將會增加,這個安排可減輕地方法院 的工作量,並且縮短這些個案的候審時間。實施這個安排後,這類個案的申 索程序,將與醫療費的申索程序一致。」
該兩項條例草案將於七月十日提交立法局審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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