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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化通知程序,僱主需根據該程序通知勞工處處長有關任何導致有僱員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三天的意外;

提供額外審裁途徑以處理有關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三天的僱員補償中 索,准許該類申索當作民事債項,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而非只限在 地方法院提出。

政府發言人在概述上述條例草案時表示,上述建議旨在把政府剛完成的 疾病津貼和工傷補償檢討的結果付諸實行。

他說:「這些檢討工作是配合政府因應香港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步改善 僱員福利的政策而進行的。」

發言人指出,勞工顧問委員會已通過上述兩項條例草案的建議。

他在闡述有關疾病津貼的建議時表示,政府最近進行檢討,期間參考過 《國際勞工公約》第一三號——《一九六九年醫療護理及疾病福利公約》、 鄰近國家有關疾病贏利的條文,以及僱員放取病假的調查結果。

根據現行《僱傭條例》,僱員如在緊接病假之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 僱一個月或以上,便有權獲得僱主支付疾病津貼。每日的津貼額等於僱員如 在病假當日工作可得工資的三分之二。假如病假少於連續四天,僱員不會獲 發疾病津貼。

發言人說:「檢討最後認為,應提高每日疾病津貼額,由僱員工資的三 分之二增加至五分之四,但保留最少連續放取四天病假才可領取津貼的規

定。」

他指出,疾病津貼額對上一次調整是在一九七七年,由工資的一半增加 至工資的三分之二,一直維持至現在。

他補-

說:「勞工處稍後會就《僱傭條例》下有關疾病津貼的其他條文, 包括可領取津貼的病假日數及其他相關事宜,進行詳盡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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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關工補償的建議,發言人解釋說,根據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 僱員如因工受傷,導致喪失工作能力連續超過三天,有資格獲得按期支付的 補償,款額是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每月收入與意外發生後每月收入兩者差額的 三分之二,另加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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