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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海員服務收費周五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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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發言人今日(星期四)表示,修訂的《商船(海員)(費用)規 例》及《一九九六年商船(費用)(修訂)(第二號)規例》將於明日(星 期五)在憲報刊登。

兩條規例爲《商船(海員)條例》提供各項發牌制度和服務所需的正式 收費制度。

發言人說:「若于現時由英國成文法則訂明、與海員有關而適用於香港 的規則,除非在本地法例內重新制定,否則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將會 無效。」

立法局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通過《商船(海員)條例》,旨在把有 關海員的英國法例本地化。

為使本港有一套完備周詳的海員法例,當局根據該條例訂立了二十八套 涉及多個範疇的規例/規則,其中包括海員的健康、安全及福利,以及有關 商船海員業的事宜等,並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及---九九六年一月在憲報刊 登。

發言人表示:「除《商船(海員)(費用)規例》及《一九九六年商船 (費用)(修訂)規例》外,其他規例/規則已獲立法局通過。」

「由於實施《商船(海員)條例》所訂各項發牌制度和服務所需的正式 收費制度仍然欠缺,因此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無法於原定計劃的一九九六年 三月一日開始生效。」

修訂的《商船(海景)(費用)規例》綜合了目前根據其他法例所訂定 的共一百三十二項收費,並加入十項新訂的收費。

發言人說:「一百三十二項收費中,有五十一個項目純粹是從其他現行 法例轉移至本規則內,其收費並無增加;七十四個項目的建議增幅為百分之 十:至於自一九六六年或一九七五年以來從未調整的七項收費,我們建議的 收費增幅則高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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