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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宗在概述政府提出改善長期服務金計劃的建議時表示,該項計劃於 一九八六年開始推行,目的是為非基於本身的過失而遭解僱的年長資深僱 員,提供經濟上的保障。

他說:「雖然所有連續服務滿五年的僱員,均有權領取長期服務金,但 服務不足十年的僱員,可獲發的長期服務金,將須視乎其年齡和服務年數相 應調減。」

「這項按百分率調減長期服務金的辦法,其理據基礎是,較年輕的僱員 遭解僱後,另寛工作困難較少。不過,這項安排卻被視為是對較年輕僱員的 --種歧視。」

「我們建議分兩個階段取消這項規定。首先,關於服務年資達七年或以 上的較年輕僱員,按百分率調減長期服務金的規定會即時取消。至於服務不 足七年的僱員,現行調減長期服務金的規定會於一年後取消。採用這個循序 漸進的改善方法,僱主可在一年時間內逐步應付額外的開支負擔。」

工資保障方面,政府建議如僱主沒有在到期支付工資當日起計七天內支 薪,便須向僱員支付欠薪的利息。

利率則應採用首席大法官根據地方法院條例釐定的利率,即勞資審裁處 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現時採用的利率。

為加強保障未獲發工資的僱員,政府建議訂明僱員如超過一個月仍未獲 發工資,有權當作僱傭合約已被僱主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僱員便有權 根據《僱傭條例》,獲發這樣被解僱而應得的所有款項。

在工資定義的建議方面,陳永傑表示,雖然工資的現行定義涵蓋範圍極 廣,某些款項(例如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是否屬於工資的問題,仍不時在 勞資糾紛中出現。

政府因此建議修訂工資的定義如下:

*包括佣金、勤工花紅、勤工津貼、交通津貼及超時工作薪酬,惟不包括 某些指明的款項,例如非在合約訂明及屬賞贈性質,或僱主酌情支付的款項 或價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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