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6-05-17 — Pag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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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根據條例草案,任何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懷孕僱員(根據《僱 傭條例》連續性合約的定義為連續受僱四個星期,每星期內工作十八小時), 均可獲一個星期的無薪產假,而毋須根據現行須連續受僱滿二十六個星期的

規定。」

陳永傑說:「鑑於家庭人數減少的社會趨勢,現時規定不多於兩名在生 子女的條文愈來愈難成立。因此,我們建議取消這個限制。」

他表示,為了避免對假期限產生混淆,政府建議「一個星期的產假應由 假期開始日期起計,但可延長一段相等於延遲分娩|數的期間,並可因健康 理由另再延長四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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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實際分娩日期是在產假開始之前,則埝期一星期的產假,應山實際

分娩日期起計。

為了保障工人不會因懷孕而遭解僱,政府建議刪除有關合資格服務期的 規定,即懷孕僱員只要符合《僱傭條例》的連續性僱傭合約受僱規定,便可 獲得保障

至於不當解僱懷孕僱員的賠償罰金,政府建議將賠償金額由相等於七日 工資提高至相等於一個月的工資。此外,僱主並須向僱員支付一個星期的產 假薪酬(如僱員本應享有這項保障)

這將加強對僱主的阻嚇作用,並增加僱員因遭不當解僱而蒙受精神困擾 和經濟損失的賠償。

政府亦建議立例,規定如懷孕僱員能出示醫生證明書,證明她不適宜從 事危險工作,則僱主便不得指派她處理該類工作。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接納僱員的要求,即屬違反《僱傭條例》,最高 可被罰款五萬元。僱員如被不當解僱,她因調離危險的工作而對收入造成的 任何改變,不應影響計算產假薪酬賠償金的基準。

根據修訂的建議,僱員向僱主遞交假通知時毋須說明預計分娩日期及 產假開始日期。這解決了懷孕僱員須提供述兩個口期而遇到的實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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