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他說:「根據現行條例,當局可以用專人或掛號郵遞方式向旅館負責人 送達通知。然而,如無法知悉旅館負責人的下落或身分時便會出現困難。」
「如發出的通知得以用張貼在旅館當眼處的方式送達,而毋須寫明收件 人的姓名,則對執行工作會有幫助。
發言人表示,另一項修訂是訂明任何獲政務司書面授權的人員,可以在 封閉合的有效期內進入旅館進行補救工程。
他解釋說,根據條例,這些處所一旦被下令封閉,則工作人員便無法再 進入其內以進行補救工程,如不能進行補救工作,便無法改善處所的安全, 而旅館亦不能重新開放營業。
他表示,政府亦建議在條例內加入監新條文,以解決牌照事務處因時 限關係而無法對違反條例人提出檢控的問題。
他說:「根據《裁判官條例》的規定,倘某一項是在牌照事務處發出 傳票前超過六個月觸犯的話,牌照事務處會因時限關係而無法提出檢控。」
「這情況有欠理想,因為有些罪項可能是在牌照事務處人員在牌照續期 時剛觀察有關樓宇後才觸犯的,在此情況下,有關跟項便不會在短期內被發
現。」
「新條文訂明提出檢控的時限,是由觸犯有關跟項後的六個月內,或由 牌照事務處發現或獲悉有關罪項後的六個月內,兩者以日期較後者話準。」
發肆人說,條例草案亦建議同時修訂《酒店房租稅條例》及《酒店東主 條例》內「酒店」一詞的定義。
他說:「由於《酒店房租稅條例》及《旅館業條例》內的『酒店』定義 十分相似,所以令到當局在向這類其實用作經營酒店的處所徵收酒店房租稅 時遇到困難,因此《酒店房和稅條例》有關『酒店』定義亦會作類似修訂, 以填塞此法律漏洞。」
港督會同行政局已於五月十四[通過有關條例草案·草案將於五月二十 九日提交立法局審議
。
完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