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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該條例對『旅館』所界定的定義,使為某些限定類別人士,例 如某一國籍的人士或某一旅行社的顧客,提供住宿的處所,可不受該條例的
管制而經營。」
「這些處所其實是用作經營旅館,所以應根據有關的規定領取牌照,以 確保其安全受到監管。」
他並表示,由於一名高等法院大法官在本年三宗上訴案件中裁定, 招待預先訂房的顧客的酒店,並不在該條例的管制範圍之內,因此,裁決對
「任何到臨......的人」一詞的定義的釋義,限制了該條例的適用範圍。
他說:「這項判決造成了法律漏洞,讓酒店可聲稱他們是租出房間予預 先訂房的顧客而得免根據條例的規定領取牌照。」
「為了堵塞這些漏洞,我們建議修訂條例中『旅館』的定義,令該定義 的範阄包括只提供住宿地方予某些限定類別的人的旅館,並包括親身或透 過代理人或代表到臨旅館的人士,而不論其是否有預先訂房。」
至於簽發予酒店及實館的牌照期限,發言人表示,當局建議簽發或續期 的牌照的有效期可長達三年。
他解釋說,大部分酒店所獲發的牌照均附有某些條件,規定持牌人須進 行某些改善酒店安全的工程,以及完成這些工程的時間表。牌照事務處會考 麻發牌給已完成有關工程的酒店,牌照有效期可長達三年,以省卻每年續牌 的手續。
他說:「可是,如不修改條例,牌照事務處便不能發出有效期長達三年
的牌照。」
他強調:「當局會按個別情況簽發有效期可長達三年的牌照,並且只有 那些履行消防及樓宇安全規定且不會蓋用這項批准的酒店,才會獲發給三年 期的牌照。」
「賓館如符合上述條件,當局亦會考慮發給這種牌照。」
發言人說,另一項修訂是建議補救工程及封閉合的通知可以用張貼於有 關旅館當眼處的形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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