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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人民入境(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五月十 七日)在憲報刊登。該條例草案將可消除障礙,使當局能夠根據《人民入境榮 例》第十七條成功地檢控僱主僱用那些被禁止接受未獲許可僱傭工作的並非持 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條例草案建議僱主在與那些並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求職者訂立僱 傭合約前,需先查閱其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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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解釋:「假若僱主不謹償及僱用了並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而 在港獲准以就業身分逗留的人士從事未獲認可的全職或兼職工作,他們便會觸犯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罪行。這罪行最高可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各項修訂,對於僱主僱用非法勞..方面,應可產生較大 阻嚇作用,並將有助正本清源,遏阻僱主僱用非法勞工。」
現時,其中一個主要濫用的來源是根據輸入外地勞工計劃的來港的合約工 人,即外籍家庭傭工及輸入的勞工。
為幫助僱主分辨他們的身分,人民入境事務處快將在這些合約工人的旅遊證 件上蓋::個中英對照及容易閱讀的入境新印章。
發言人說:「新印章除了用英文外,亦會以中文清楚說明該旅遊證件的持有 人只獲准按照指定的合約為指定的僱主工作;並且不得轉換僱主。」
僱主亦可藉着身份證號碼上的W字頭,決定求職者是否合約工人。
發言人說:「W字頭身份證是簽發給外籍家庭傭工及輸入的勞工的。」
「若僱主對個別人士是否可被合法聘用有任何疑問,應致電人民入境事務處 調查熱線二八二四一五五一或透過傳真號碼八四 一六六查詢。」
條例草案預算在五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審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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