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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國際船務公約適應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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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表示,政府將提交《一九九六年商船(安 全)(修訂)條例草案》,精简將《商船安全國際公約》適應成為本港法律 的程序。

目前,這些獲國際公認的標準是藉港督會同行政局根據《商船(安全) 條例》訂立的規例而在本港實施。

《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的條文受世界各地的航運業接納為國際標準,並 由國際海市組織規管。

海事處發言人說:「該等事項大多屬高度技術性的問題,故須不時予以 修訂。因此而引致的法例修訂工作,無疑會加重行政局及律政署法律草擬科 的工作量。」

「此外,如果不及時履行有關的國際性法律責任,將會影響香港在國際 航運界的信譽。」

條例草案旨在把港督會同行政局訂立規例的權力(有關驗船法庭及收費 的權力除外),轉授予經湃词。

條例草案亦訂明任何適用於香港,以及與根據該條例訂立規例的事宜有 關的國際協定,均可在有關規例或附表述,以實施這些協定,並可載列其 他條文,指明所載協定得以生效所須作出的修訂、修改或適應化事項。

爲了闡明目前有關驗船費用的情況,《商船條例》將予以修訂,清楚訂 明《商船(安全)條例》的驗船費用及其他收費,可由根據《商船條例》訂 立的規例予以訂明。

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四月十二日)在憲報公布,並於四月二十日呈交 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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