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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根據《安老院條例》第六條,凡任何人士任何時候在未獲 豁免或發牌的情況下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安老院,即屬違法, 可被判罰萬元及監禁兩年 J

他重申,根據當局的政策,在···九九五年四月一日或之後所設立及開始 經營的安老院,將以發出牌照的方式加以管制,而非發出豁免證明書·

他說:「除非有特殊情況致合需要偏離政策,否則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一 日或該日之後開始經營的安老院,將不大可能獲發給豁免證明書。」

「能夠符合《安老院條例》規定的安老院,可獲發給牌照」

「至於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前已開始經營但未能全部符合法例規定的 安老院,可獲發給豁免證明書繼續經營,此舉乃顧及安老院住客的利益以及 經營者的商業利益。」

但發言人補-

說,如果有關安老院對住客構成危險或對住客的福利有不 良影響,豁免證明書將會被撤釣。

《安老院條例》實施至今,全港五百八十六間安老院中已有五百四十八 間向社署申請牌照或豁免證明書。

申領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的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東二一三號胡忠大廈二 十三樓二三五門室社署安老院牌照事務處。

經營安老院人:如欲查詢發牌條件及申請手續,誠電二九六 t.: 一或二八四七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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