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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時數)規例》適用於總註冊噸位為五百噸或以上的所 有海域航行的香港船舶,但漁船除外。主要的條文包括:規定除非發生緊急情 況,否則船長及海員的僱主須確保海員有足夠休息,方可從事導航、機污或機械 值班職務,而他們負責該等個班時,其當值時間不得過長。
規例文規定,船舶上須備存值班紀錄及一份規例文本。
《開船(海員)(糧食和水)規例》就提供糧食和水予受僱於海域航行的香 港船舶及在香港水域內航行的其他船舶上工作的海員,作出規定。該規例尤其訂 明僱主及船長的職責,他們必須確保船上供應的食水合乎標準。該規例不適用於 漁船(若干拖網漁船除外)。
《海船(海員)(出生、死亡及失蹤個案的申報)規例》提述有關在船上出 生、死亡及失蹤人士的申報事宜。
《商船(海員)(船上活動安全)規例》規定,船上任何可讓人到達的地方 均須設有安全的通道設施,及規定通行區不得存放可令人滑倒或跌倒的物料或物 質。
規例又規定,船上必須提供足夠的照明設備、使用標準的安全標誌、在適當 地方裝設護欄、梯子的結構必須穩固,以及運載工具的活動必須安全地進行。
規例就海事處處長視察及扣留在香港水域內的香港船舶及其他船舶,訂定條 文。
《商船(海味)(駐船醫生)規例》規定,每艘不是沿岸船舶的香港船舶, 如出海時船上有超過一百人,均須載有一名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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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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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船(海貝)(船員艙房)規例》就香港船舶所提供的船員艙房標準作出
注意上門海上交通管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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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今口(星期三)宣布一系列主動性海上交通管理計劃,以加強管理香 港繁忙的海上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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