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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改善建議將透過《一九九五年肺與埃沉着病(補償)(修訂)條例 草案》立法。這些建議將大幅改善補償金和佔病患者喪失工作能力的方
法。
如獲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准,政府將向肺摩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提 供八千萬元的計息過渡貸款,讓基金委員會有足夠款項,克服即時的現金周 轉困難及資助建議中的改善計劃。
為應付因實施改善該計劃的建議而導致的長遠承擔,政府將經立法局通 過決議案,把建造業及石礦業的徵款比率,由百分之三提高至百分之門。
教育統籌科發言人指出,根據條例草案,所有合資格的肺塵埃沉着病患 者,不論其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如何,均可按月領取下一百元,作為對傷 精和喪失生活情趣的補償。
超過半數在一九九三年後選擇加入目前的計劃但因未評定為喪失額外工 作能力而不能領取任何傷痛和喪失生活情趣補償的肺癌埃沉着病患者,將可 根據新建議獲取有關的補償金,
條例草案的其他改善建議包括:
* 肺癌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將獲授權調整根據特定的最大通氣華測試 結果而評估該病患者喪失肺功能程度調整幅度不超過百分之五,以願及肺塵 埃沉着病患者在進行測試時的不同身體狀況。
倘肺與埃沉着病患者因同時出現其他病情,例如中風或會進行氣管造口 手術,因而完全不能接受最大通氣量測試,則判傷委員會應有權根據其他有 關的臨床、體格或放射檢驗的結果,而評估該病患者喪失肺功能的程度。
* 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將向爲已逝世的肺虐埃沉着病患者支 付醫療費用的人上還該筆費用,不論死者在去世前會否提出索償。這項新 措施將取代現時的安排,即把醫療費用發還給已逝世病患者的家屬,而不論 他們實際上有否支付醫療費用。
* 肺嚀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的法定職權將出現時負責推行及資助 預防肺陰埃沉着病的教育、宣傳、研究及其他計劃擴展至包括推行康復診 劃。
條例草案明日(星期五)刊登憲報,並於十二月六日提交立法局。
至於在一九八一年一月肺塵埃沉着病補償計劃訂立前已被診斷為患上肺 塵埃沉著病者,發言人指出他們可根據於一九九三年七月實行的肺塵埃沉着 病特惠金計劃,領取經調整的每季特惠金,直至去世為止。特惠金現時為 萬零五百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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