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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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案條例》及根據該條例而作出修訂的法例,完全符合《聯合聲 明》和《基本法》的規定。將那些經確定與《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抵觸的法例還原,會使這些法例與《基本法》第三 十九條有所抵觸。《基本法》第三十十九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將繼續有效。而任何對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權 利而作出的限制,不得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同樣道理,保留與《人權法案條例》及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有抵觸的法例而不作任何修改,會令有關法例在一九九七年後與《基本 法》第三十九條有所抵觸。
自一九九一年以來,立法局已通過三十六項修訂條例或命令,以修改 些現行法例,使這些法例符合《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當局以務實和合情 合理的態度處理所涉及的問題,在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與社會其他需要之 間取一平衡,如如打擊嚴重罪行的需要。當局所作出的修訂,並沒有削弱政府 的管治權力或能力,而香港的治安亦沒有因而惡化。港人是以負責任的態 度,去行使個人權利和自由的。
《人權法案條例》與法院
與《人權法案條例》有抵觸的先前法例,是由《人權法案條例》廢除 而不是由法院廢除的。政府和立法機關在制定《人權法案條例》時,均認為 法院應有權就《人權法案條例》應如何應用於具體案件上作出裁決。法院方 面已切實地履行其職責並按照立法機關所通過的《人權法案條例》實施條例 的規定。
根據《人權法案條例》所提出的質疑,主要是涉及刑事法的一項原則, 就是在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是控方的責任。通過上訴法院及樞密 院的裁決,涉及述刑事法的有關原則現已確立下來。在達致決定時,上訴 法院和樞密院已謹慎從事,力求在個人自由及公眾利益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人權法案條例》得到社會人士的廣泛支持,該條例讓涉及《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權利的案件,可由香港的法院審理。這是保障 香港人權和加強法治的重要工具。因此,絕對沒有理由要對該條例作出做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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