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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在註冊建造承建 商名冊上的註冊,為 期:

6

三年

四百八十元 一千四四十元

五百二十元

一千五百六十元

恢復在註冊建造承建 商名冊上的註冊

一千八百二十元

一千九百九十元

在註冊通風系統承造 商名冊上註冊

八千五百六十元

九千三百五十元

保留在註冊通風系統

承造商名冊上的註冊

J

爲期:

一年

四百四十元

四百八十元

三年

......千三百二十元

-一千四百四十元

恢復在註冊通風系統 承造商名冊上的註冊

·千六百三十五元

一千七百九十元

憲報刊登上地審裁處條例修訂草案

***************

一項旨在修訂《地審裁處條例》的條例草案月二十日(星期五)在憲報 刊登。

《一九九五年土地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根據《上地審裁處條例》 第八(七)條給予土地審裁處明確的司法管轄權,以租貨終止為理由,可藉依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四或五部送達的終止租貨通知書,作出收回空置 情況下的管有的命令。

根據該條例草案,

1.地審裁處被視為一直只有這樣的司法管轄權。

該條例草案亦作出適當的修訂,反映選定土地審裁處成員的最新情況。

條例草案於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局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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