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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在註冊建造承建 商名冊上的註冊,為 期:
6
三年
四百八十元 一千四四十元
五百二十元
一千五百六十元
恢復在註冊建造承建 商名冊上的註冊
一千八百二十元
一千九百九十元
在註冊通風系統承造 商名冊上註冊
八千五百六十元
九千三百五十元
保留在註冊通風系統
承造商名冊上的註冊
J
爲期:
一年
四百四十元
四百八十元
三年
......千三百二十元
-一千四百四十元
恢復在註冊通風系統 承造商名冊上的註冊
·千六百三十五元
一千七百九十元
完
憲報刊登上地審裁處條例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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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旨在修訂《地審裁處條例》的條例草案月二十日(星期五)在憲報 刊登。
《一九九五年土地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根據《上地審裁處條例》 第八(七)條給予土地審裁處明確的司法管轄權,以租貨終止為理由,可藉依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四或五部送達的終止租貨通知書,作出收回空置 情況下的管有的命令。
根據該條例草案,
1.地審裁處被視為一直只有這樣的司法管轄權。
該條例草案亦作出適當的修訂,反映選定土地審裁處成員的最新情況。
條例草案於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局審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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