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5-07-27 — Pag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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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國家之中,只有中國有這分想像力,容許一個基礎上和法理上完全 不同的制度在一個特別行政區內施行,而這行政區的制度是自給自足,並與全國 其他地區施行的制度完全隔離。」

馮華健在他演辭中亦提及鑑於本港與中國在經濟和商業上的廣泛聯繫,預期 將有一套法律逐漸形成,以規管越境商業或昐務的各種官。

他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其他地區的法律事務交流將更為頻繁和複 雜,因此極有需要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在一九九七年之前,確立本港和內地兩 個法律體系互相提供協助的機制和程序。」

公眾貨物裝卸區增加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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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聞界查詢有關海水處在公共貨物裝卸區所提供服務建議增加收費一事,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說:「海事處目前在公眾貨物裝卸區所提供的服務, 包括船隻靠泊、設備操作、貨物裝卸及車輛停泊。」

根據政府的政策,各項收費應大致上定於足以收回提供有關服務全部成本的 水不。

政府於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憲報刊登的《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條例》 中公布,由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四日起公眾貨物裝卸區內的服務收費將提高百分之 二十。

由於貨物裝卸業務屬商業性質,故沒有理由以公帑補貼。

運輸經營者需負擔貨物起卸區的營運開支。

考慮在設立、維持及經營公眾貨物裝卸區所投入的龐大資本資源後,政府建 議公眾貨物裝卸區的收費,應按政府公用事業政策的準則整定。

這即表示公眾貨物裝卸區的收費,會力求達致收回全部成本,另加根據以舊 有成本評定的固定資產不均淨值而計算的收回一個合理回報率。

但是假如要即時達致百分之十三的目標回報率,則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公 眾貨物裝卸區收費增幅,估計是百分之五十。不過,為免公眾貨物裝卸區的收費 激增及減輕對經營者的不便,政府建議分三年,即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之前, 達到上述目標回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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