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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這項一般性的限制規定不單適用於警隊,亦適用於其他執法機關及 政府部門。」

條例草案訂明,執法人員須申請搜查令,才得以賦標進人處所搜尋或檢取新 聞材料。

申請手合必須先經條例草案內指明為紀律部隊首長級人員的人士批准,方可 向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提出。

發言人說,法宮必須信納該項申請已符合各項條件,方可發出手令。

這些條件包括:有人已犯可逮捕的罪行:將要搜尋的新聞材料可能對就該罪 行進行的調查有重大價值,或在就該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屬有關的新聞材 料;以其他方法取得該材料可能妨害該項調查;以及為公眾利益著想應發出搜查

令。

發言人強調,雖然在申請手命的程序上須負上較重的舉證責任,有關的修訂 將不會削弱執法機關調查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說,建議的修訂亦在保護新聞自由及維持治安的需要上取得平衡。

他說:「在促使香港成功的生活方式中,新聞及言論自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

「條例草案進步顯示政府對論自由和-

滿幹勁的新聞界作出強烈的承 搪 #J

該條例草案可望於六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局。

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訂的規例將予廢除 *********************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五)說,港督會同行政局於今年六月二十日的會議上 決定,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訂的規例應予廢除,但條例本身應維持不 變。

發言人說,這些規例是遠在一九四零年代後期及一九六零年代制訂的,目的 是爲了應付香港歷史上該段時期內發生的事件,今天對香港來說已不再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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