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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根據《裁判官條例》第二十一(四)條的規定,任何出席裁判法院 審訊的證人,如拒絕宣誓或宣誓後拒絕回答向他提出的問題,可被判入獄十二個
月。」
他補-
說:「《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三十六條賦予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類 似的權力,可判處那些藐視法庭的證人,最高入獄兩年。」
他表示,政府正竭盡所能,確保證人在有需要時,會獲得-
分的保護和保 證
中
他說:「警方已有多項用以保護證人的安排。警察中央保護證人小組業已成 立,以推行和統籌這些安排。」
馬富善表示,此外,立法局現正進行審議的《一九九五年刑事訴訟程序(修 訂)條例草案》,載列建議讓害怕的證人透過現場電視聯繫,在各級法院作供。
律政司指出,在法律程序中,提供真實而詳盡的證據,是每名市民的公民责 任。
「政府已印製海報和單張,向市民保證其作為證人的權利,並就他們出庭作 證時所須注意的事項,提供實際有用的指引。」
他又表示,當局亦製作了宣傳短片以及「繩之於法」和「警訊」之類的電視 節目,以鼓勵證人出庭作證。
馬富善說,這些安排措施全面,旨在確保法庭在聆訊刑事案件、判辨曲直 時,證人是願意並有信心在庭上全面作供。
他說:「另一方面,要維護法紀,我們亦需要市民的合作,挺身舉報罪行, 敢於出庭作證。」
馬富善表示,過去三年,在二千二百九十九宗在高等法院處理的案件中,共 有三宗案件的被告因主要證人在聆訊時推翻原先所作口供而獲得釋放。該三宗都 : 是謀殺案件。
在同一期間,在四千四百八十一宗在地方法院審訊的案件中,共有二十七宗 案件因控方的主要證人忘記案情,或在法庭所給予的證供與原先口供互相矛盾, 並對控方的起訴工作不利,被告因而獲得釋放。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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