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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草案》一旦通過,自然會成為條例;故此,即使此項 法例不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實施,仍屬《基本法》第八條所指的香港原

有法律。」

至於終審法院有關法官的組合,馬富善指出,有人硬說「四--」方案違反 了《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他認為這種說法並不正確,而中英兩國政府都予 以駁斥。

他說:「我們認為「四加一」組合符合了《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 定,而多個具權威的獨立法律意見,也支持我們的見解。」

他補-

說:「我們深信在落實《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有關條文方面, 『四加一」組合是絕對可以接受的辦法。上述的條文,關乎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 大法官出席終審法院的規定。」

提及草案本身,馬富善指出,草案有些條文是有助確保順利過渡的。

他說:「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已獲准向樞密院提出上訴的案件,若未能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審結,須交終審法院繼續審理。」

「第二十四及三十三條亦規定:若獲得許可,則可在二十八日的一般限期以 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這樣,便可在主權移交前不久,把該限期內判決案件 的上訴事宜,交由終審法院聆訊。」

草案載有雜項規定的第IV部,提到第四十九條的過渡性條文,而草案的其他 部則載列有關設立終審法院的條文及有關民事上訴和刑事上訴的規定。

律政司表示恐嚇證人可遭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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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馬富善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表示,任何人企圖恐嚇或滋擾證人,

處 警方可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該項的最高刑罰爲入獄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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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富善在答覆涂謹申議員提問時表示,法庭亦獲賦予權力懲罰那些拒絕作供 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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