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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讓草案通過,便只好留待香港特別行政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 成立終審法院。這樣只會令終審法院的最終模式懸而未決,不但是不必要的做 法,而且會損害信心。」

馬富善指出,為確保本港維持法治,順利過渡至一九九七年,主要目標是難 護兩大原則 ·終審法院必須是一個妥善的最終審裁機構,以及一九九七年不應 出現損害性的司法真空。

他表示,現時雙方所達成的協議,正好雜護這兩大要點

他補-

說,提交立法局的草案的基礎,來自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原則和 常規。若草案能及早通過,關於終審法院的形式懸而未決的不明朗因素便可消 除。

律政司並對議員就協議提出的三方面的質疑作出回應。

有建議指出,由於草案加入了《基本法》第十九條對「國家行為」的表述, 終審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因而受到規限。

名、馬富善表示,此說法是毫無法律根據的,正如港督所說,是離開了正題。

他表示,事實,《基本法》第十九條將由一九九七年七月日起生效。第 《香港 十九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終審法院條例》將於同一日生效,當然不可以凌駕在《基本法》之上

他說:「因此,按照法理來說,香港的法院將受第十九條所規管。這是不可 逃避的事實,而承認了這項事實,並不表示讓步,亦不會使《基本法》所訂明的 法院管轄權受到進一步的規限。」

就草案的生效日期條文,馬富善表示,有人辯稱由於法例不會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前生效,它便不是「原有法律」,並且由於《基本法》第十八條的存 在,這項規定便不符合憲法。

馬富善表示,這個論點忽略了兩個重點。他說:「第 《基本法》中文本 第十八條所指的,並不是「香港原先實施的法律,,實際上是指『香港原有的法 律

「第二《基本法》英文本第十八條所指的,是“不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 原有法律」。第八條的所謂『香港原有法律』,是指(原文)『即普通法、 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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