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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控專員正急於進行檢討,以期於年底前製備 一份公開報告,提交立 法局雙。」
在回應劉慧卿議員提出的第一項修訂時,馬官善表示,「前該署的開支分屬 於五個計劃範圍。每個計劃範圍下,均載有各類工作所耗費用的分項數字。
他說:「舉例來說,在刑事檢控科,可以辨識的費用計有審訊籌備、資產追 討、引渡、法律意見及檢控等等。同樣地,在民事檢察科,可以辨識的費用計有 民事訴訟、法律互助、工程合約及法律意見等等。這些費用包括員工費用、其他 運作費用如辦公室設備,以及委託私人執業律師辦理案件的費用。這些費用主要 用於為其他政府部門和執法機構提供法律服務。
「透過這套制度,我們可更清楚注意到所提供服務的費用,藉此亦能辨識資 源的節省和重行調配。 J
「由此可見,我們已經有一套可以辨識費用的會計制度。但我亦贊同,我們 應更深入研究這套制度,看看能否再加改善,以提供關於費用方面的較佳資料
至於劉慧卿議員所提出的第二項修訂,馬富善表示,在過去數年來,律政署 已大為加強其行政架構,先於一九八九年開設政務總監一職,實現了由高級專業 行政人員管理該署的特定目標。
不過,該署仍會參考各個因素,以審慎考慮委任律政署高級專業行政人員的 建議。
他指出,一個工作小組已成立,以檢討委託私人執業律師辦理案件的制度 並將於年底向他提交報告。同時,現正推行資訊系統策略計劃,預期推政署的 管理工作會因而大有改善。
他說:「這兩項重大措施,均是律政署行政科的重點工作。我在考慮是否添 任高級行政人員時,定會研究這兩項措施。」
馬宿善在今日的演辭中,亦詳細講述香港關於刑事檢控的憲法依據。
根據香港的憲法,作出檢控的決定,槪山律政司負責。一九六三年由當 時的總督指合發表的陳述,已確認這項憲法原則
他續稱:「當在任的律政司決定提出檢控或不予檢控時,他是獨立於政府而 決定的。他的行為屬於牛司法方式,不受制於政府或任何其他方面的指令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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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項責任是他的,並由他一人獨力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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