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撤銷法院使用中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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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撤銷不得在較高级法院使用中文的現行限制的一九九五年法定語文(修 訂)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並於五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局。
目前,裁判法院和部分審裁處的司法程序可以英文或中文進行。然而法定語 文條例規定,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某些審裁處的司法程序,須以英 女進行。
政府發言人說:「建議的條例草案使法官在法庭進行聆訊時可以選擇英文或 中文。」
「但是,法官對語文的選擇不應支配當事人、代表律師或證人採用何種語文。」
「與法官一樣,當事人的代表律師亦可選擇採用英文或中文;當事人也可以 英文或中文發出令狀、提交答辯書或上訴通知書。」
「同時,證人或當事人在出席聆訊時,可繼續採用英文或中文,甚或其他語
在司法程序中廣泛使用中文,將需增添設施及延聘專門人才。
若有需要法庭將提供傳譯和翻譯服務,以及決定書面紀錄應以英文或中文撰 寫。
行政局已通過由首席大法官委出的「法庭使用中文督導委員會」所建議的八 階段實施策略。
發言人說有關分階段實施上述策略的步伐,將由首席大法官因應從今年八月 起進行的申試驗計劃中汲取的經驗而作出決定。
他說:「該策略旨在設立一個架構,以便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所 有司法程序均可同時採用中文和英文。」
他補-
說:「這項改革將給予那些認為在自己的案件中,使用中文較英文能 獲得更公平判決的人士一個選擇。這是符合政府的雙語政策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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