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五年差餉(修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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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公布的一九九五年差餉(修訂)條例中若干條文於今日(星期五)生效。
該新條例有助於簡化多項與差餉有關的程序及差餉制度的執行工作。
差餉物業估價署一位發言人表示:「今日開始生效的一些技術性修訂旨在簡 化差餉評估、送達通知書及進行差餉上訴的程序。」
「為避免產生含糊,上訴程序今後會按照土地審裁處條例及規則的有關條文 來進行。」
「爲使土地審裁處上訴案中訴訟各方有機會約制裁定訟費的數額,訴訟各方 可在上訴裁決前向土地審裁處遞交密封的和解建議。」
「此外,差前繳納人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後,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可以在 等候上訴裁決期間,酌請批准暫緩繳交全部或部分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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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發言人指出,其他主要修訂預計會在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他說 :「當局計劃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接掌庫務署印發 差餉單及徵收差餉的職責。」
目前,評估應課差餉租值屬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的職責,而印發差餉單及徵 收差餉則屬庫務署的職責
該發言人續稱:「分開執行該等職責導致效率未如理想。差餉繳納人倘有查 詢,亦往往不清楚應與那一個部門聯絡。」
「轉移該等職責後,庫務署及差餉物業估價署可以-
分運用資源。差餉物業 估價署署長可更有效地爲差前繳納人提供全面的服務。」
另一項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的修訂,是廢除退還半數差餉給空置 非住宅物業的現有規定。不過,空置的無上蓋土地及因政府取得法庭命令而導致 空間的物業仍有資格獲得全數退還差餉。
該發言人說:「差餉繳納人須注意,現行的退還差餉程序暫時仍然適用。」
「差餉繳納人如欲申請退還某月份的差餉,則必須在該月份的首十五天內將 書面通知送達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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