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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裕民財務-案所支付的費用,馬富善表示,作為律政署的首長,對 於署方所做的工作和署內發生的事,他會承擔最終責任,這也是他一向的作風。
他說:「我從來沒有否認或逃避這個責任,正因為如此,我才會主動作出全 面稽核,讓委員會進行討論。亦因爲如此,我現在才會出席會議,回答問題和解 釋受批評事項。」
在回答關於委託心轉為私人執業的前律政署檢察官處理的案件數日的問題 時,馬富善表示,在過去三年,共有一百七十三宗案件(費用為三千二百萬元) 交由自一九九二年初離開本署的律師處理。
馬富善說:「在同一段期間,本署共有三千五百六十五宗案件委託私人執業 律師處理,總費用為三億三千六百萬元。也就是說,委託前檢察官處理的案件數 目僅為百分之四點九。以金額而,該等案件的費用約佔百分之九點五,如不將 裕民財務 -案計算在內,則為百分之四點四。」
他補-
,在過去三年,檢察官離律政署轉為私人執業大律師後,獲委託辦 理他們在署內已參與辦理的案件的事件,只有三家
他表示,裕民財務案是其中之一·為其餘兩宗案件支付的費用為四七十萬 元。
馬富善補-
說:「在這方面,各位議員應該記得,本署現時已有規定,除例 外情況外,離開本署轉為私人執業大律阍的檢察官要在離職後六個月才能接辦很 政署委託的工作。」
至於有些議員關注到律政署有否預先策劃所需人手,以應付商業罪案組在九 零年代初期人手缺乏的問題,馬富善表示,在九名律師離開該組後,該署於一九 九一年三月在本港展開招聘工作。
他表示,該項工作在事先幾個月前計劃,是另一項嘗試,希望突破在海外招 聘的模式。海外招聘多年來已成律政署的重要工作。
他表示,該次在本港進行招聘,成績不甚理想。律政署內二個空缺(包括 刑事檢控科內八個空缺),只填補了七個。
他說:「因此,我們推有在海外進行招招聘。由於性質關係,海外招聘工作比 在本港招聘需時長很多。直至一九九一年八月,本署才可為海外申請人進行面 試。直至一九九二年二月,被錄用者上實際開始執行職務。」
關於議員關注到律政署對政府於一九九零年實施「零增長」政策期間,沒有 採取任何行動,馬富善指出,當時他已提出警告,表示由於該署的工作基本上是 以法律服務的需求為主導,該政策可能會引致服務需求大於該署人手的情況出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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